2015年度单位申办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业务指南
政策依据:《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2]3号)
本指南是用人单位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操作指
引。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纳入全国统一招生,统一差遣计划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一、办理时间
全年度工作日
二、接收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
2、切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法记
录。
(二)切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申请接收。
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
2、本市院校毕业生;
3、本市生源毕业生。
重要提示:
1、切合上述接收条件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根据国家规定毕
业后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未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其户口
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生源地,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
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可在我市申请办理毕业生
接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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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深圳市毕业生接收函”的毕业生,须持《全国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等有关材料到我市
毕业生报到地址办理报得手续。详见《2015年深圳市毕业生报到
须知》详见附件2。
2、对于“农转非”问题
原则上农业户籍毕业生不在深圳办理“农转非”手续。
根据国家、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办理户口问题有关规定,农
业户籍毕业生应在户籍地办理“农转非”。在深圳办理毕业生接收
的农业户籍毕业生,系统填报信息时应填写“非农业”,待取得毕
业生接收函后,在户籍地办理“农转非”。
如确认户籍地有政策规定不予办理毕业生“农转非”手续的,
系统填报信息时应填写“农业”,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向发改部
门申请办理。
3、对于子女随迁问题
根据我市子女随迁政策规定,须同时切合以下条件的可在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时申请子女随迁:
(1)本人生育且抚育权归属本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
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
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本人不存在超生情况的。
4、对于新引进人才申领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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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命令),切合条件的2015年1月1日后新引进人才可申请发放租房补贴,有关事项详见附件7
三、申报材料
(一)《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单位申办)》(收原
件)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填报内容须真实正确,并由接收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呈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和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毕业生介绍表和成绩单(收原件)
毕业生介绍表和成绩单由毕业院校出具,不得擅自涂改。毕业生介绍表须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公章,成绩单须加盖学校教务处或者所在院系公章。
注:如毕业生改派到深圳市外就业的,可在办理改派手续时一并申请退回毕业生介绍表和成绩单。其它情况毕业生介绍表和成绩单不予退回。
(三)毕业证和学位证
申报时已毕业的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所有毕业生须在办理报得手续时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身份证及户口簿(户籍证明)
所有毕业生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生源毕业生须提供户
口本或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户籍已迁出深圳的,须提供毕业生本人原户口簿或我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
(五)招生录取名册和军事院校毕业生地方生证明
军事院校毕业生和深圳生源中专毕业生须提供入学时的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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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原名册须盖有省级以上招生或教育部门公章,
复印件加盖学校有关部门公章)。
招生录取名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或档案馆保存。
军事院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院校出具的地方生证明(验
原件,收复印件)。
(六)婚姻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已婚的须提供成婚证,如本人及配偶复婚、再婚的另须提
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本人或配偶已孕或已生育的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
明》。(《深圳市人才引进计划生育审核须知》详见附件5)
注:户籍已在深圳的毕业生无需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七)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所有随迁子女均须提供户口簿(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
异地随迁子女的,须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特别说明:除上述材料外,人力资源部门在审核材料时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