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服务,引进更多优秀毕业生来深圳工作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8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入学时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毕业生,或毕业时未纳入当年全国统一派遣计划的毕业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办理毕业生接收:
(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
(二)身体健康;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温馨提示:毕业2年内可以通过应届生渠道申请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