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深圳大学高新技术企业分站管理条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是一支重要的科研力量。建设和稳定一支较大规模、较高水平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队伍,对于把深圳大学建设成一所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并重型的综合性大学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第二条为了保证博士后的培养质量,为在站人员提供较优良的科研条件和生活条件,使本站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1995年国家设立了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1998年批准成立了“深圳大学高新技术企业分站”(以下简称“分站”)。
凡我校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可申请在此分站中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后勤处、工会、保卫处等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有关政策和深圳大学的发展战略,制定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的总体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
2.指导分站协调解决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监督和检查分站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分站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其主要职责为:
1.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提出实施意见和办法;
2.协调与上级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关系;
3.负责博士后的招生、在站管理和出站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博士后所在单位职责:配合分站管理办公室对申请进站人员进行遴选,负责进站人员的指导、考核和出站等日常学术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博士后指导教师资格及其主要职责:
博士后指导教师应具备正高级职称并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近年内有在研的纵向科研课题(其经费应足以保证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和工资等各类所需)或重大横向科研项目(指横向经费在200万元以上,且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项目),其主要职责为:
1.审查申请进站人员的资格;
2.指导、考核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
3.支付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部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评选考核费用、流动站管理费等。
第八条学校其它各相关部门对博士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见附件“深圳大学各部门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三章进站管理
第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资格
获得博士学位,专业符合我校学科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研究需要,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毕业后尚未分配工作或尚未到工作单位报到者,均可申请到分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博士后招收程序
1.拟进入分站的人员,应先向分站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a.博士后申请书;
b.两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导师推荐信;
c.本人简历;
d.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提交复印件,需要提交原件核对);
e.博士学位论文;
f.能表明其科研能力的证明材料;
g.主要研究成果;
h.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毕业分配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2.分站管理办公室在有关专家的协助下,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综合审查,然后择优进行面试,确定具体的录取对象。
3.由分站和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的科研课题、待遇、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的归属等,并报省市人事部门、全国博管会备案。协议书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的阶段的目标进行说明。
4.申请者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按期进站,办理有关入站手续。如果超过规定进站日期半个月以上,分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若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日期前向本分站管理办公室说明。
第四章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如果提前完成了拟定研究项目,且进站已经超过21个月,本人可提出申请,报省市博管办批准提前出站。如果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各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进站博士后因病(因事)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研究工作,作退站处理。对于因个人表现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的,可劝其退站,上报校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退站手续。
第十三条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确因研究工作需要经批准可赴国外进行不超过2个月的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国或逾期不归者,分站有权作自动退站处理。
第十四条未完成博士后研究项目而离、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国家、省、市和学校为博士后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待遇,不发给博士后证书,户口、住房按有关规定退出,其配偶及子女退回原地。
第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深圳大学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博士后在站期间,需要对其进行日常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具体办法见本条例第六章。
第五章出站管理
第十七条分站管理办公室为完成研究项目且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并办理出站手续。
第十八条博士后出站前,必须交回在站期间使用和形成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文件、样品、产品及试验设备等,并不得侵犯属于深圳大学的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博士后期满出站后的工作可由本人联系、分站推荐或由全国博管会和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协助联系。博士后如系现役军人,其工作安排需通过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二十条博士后出站后,如希望留在深圳大学工作,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经学校批准,可由深圳大学聘任继续从事科研、教学或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出站报告评议所需的评审费或劳务费,从指导教师的科研课题费中支付。
第六章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分别进行日常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不合格者,报经省、市博管部门批准,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在站期间进行日常考核由指导教师按学期或季度对其进行。考核标准参照学校对教学科研人员考核要求,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考察博士后工作人员的表现。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进站满一年,进行中期考核,由分站管理办公室组织并会同指导教师联合进行,听取其研究工作进展汇报,对其敬业精神、道德学风、成果发表、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确定其是否适合继续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在分站工作。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出站考核和评优
博士后工作期满时,须向分站管理办公室提交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成果和论文,填写离站总结鉴定表。由分站管理办公室组织并会同指导教师联合进行全面考评和鉴定。
1.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a.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b.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c.博士后本人的工作表现和实际能力及组织管理的能力。
2.合格条件:
a.完成进站协议书规定的所有条款,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并通过学科评议小组的评审;
b.在站期间,被国际三大文献检索系统(SCI、EI、ISTP)收录论文3篇以上。
3.优秀博士后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授予“深圳大学优秀博士后”称号,分站给予物质奖励5000元及精神奖励,并推荐申请省、市、国家优秀博士后奖。
a.在站期间,被国际三大文献检索系统(SCI、EI、ISTP)收录论文5篇以上;
b.以主持人身份争取到重要的科研项目,其中横向项目的项目经费不低于50万元;
c.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并取得国家发明专利;
d.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不低于30万元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出站考核程序
1.博士后所在单位组织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进行总体评价,并将评价意见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2.博士后出站前应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并将研究报告送两位校外专家评审。同时博士后应举行“报告会”,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介绍自己的主要研究成果。博士后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由三至五位专家教授组成的博士后出站报告评议小组,负责对《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进行评定,并将评定意见写入《深圳大学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
3.合作导师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填入《深圳大学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
4.博士后所在单位对其德、能、勤、绩等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并将意见填入《深圳大学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
5.管理办公室签署出站意见,并组织专家根据评选条件确定“深圳大学优秀博士后”名单。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科研基金和科研项目的申请及经费使用
1.博士后进站后,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申请国家设立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广东省设立的博士后科学研究资助金。资助经费的使用均按照有关基金管理条例执行,并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监督审核。
2.研究人员还可以学校正式在职人员的资格申请其它各类校内外科研项目。
3.用上述基金和科研经费购买的凡属研究工作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属于国家财产,管理部门对上述物品应分别登记,博士后出站时,不得将其据为已有。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管理活动费及其使用
1.根据全国博管会及广东省博士后办公室文件精神,由学校拨付博士后管理活动费用并建立财务专户。拨付标准为每年每位博士后5,000元人民币,用于博士后日常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分站管理办公室掌握使用。
2.每年年终,由财务处将博士后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列表向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八章博士后在站人员工资及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学校支付校属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所招收博士后人员的津贴、配偶补贴。校属高新技术企业所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工资、保险和补助等相关费用由所在企业发放。
第三十条博士后工资标准为2,000-3,000元/月,具体发放数额由导师按博士后的日常考核成绩确定,费用从导师课题经费中支付。
学校发放的博士后津贴为每月人民币2,000元,其中包括医疗及养老保险的自支部分、住房和其它各项福利补贴等。
第三十一条学校不负责安置已婚博士后配偶的工作。按每位已婚博士后每月补贴人民币500元发放配偶补贴,由学校发放。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合格者,根据深圳市有关规定,每年可享受市政府发放的生活补贴。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本人在站期间可在我市落常住户口。博士后进站时凭市博管办及全国博管会介绍信办理迁出和落户手续。家属和未成年子女如随博士后流动可办理暂住户口。
第三十四条博士后由学校后勤处负责提供二房一厅的周转住房,并按学校正式职工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可凭校、市博管办开具的介绍信由校工会按学校职工子女同等待遇协助办理入托、入学手续。
第九章博士后科研成果
第三十六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研究成果(包括研究项目产生的成果以及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深圳大学所有。博士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并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要求,签订有关知识产权的保密协议。
第三十七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由于进行学术交流和发表文章等事宜,需要公开研究项目内容的,需有指导教师书面同意并报分站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发表论文、取得专利和研究成果等必须以“深圳大学”为其第一单位。在科研中取得创造性成果、重大发明、重大技术革新、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按照《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若存在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国家如有新的规定颁布,本条例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在深圳大学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
二○○四年六月八日
附件
深圳大学各部门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人事处
1.为前来报到的博士后人员注册登记并办理工作证。同时发放报到手续单,让其在学校其它部门(如医院、图书馆、保卫处、院所等)办理进站手续。
2.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享受的补贴待遇的标准,配合财务处和分站管理办公室发放工资。
3.负责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4.协助学校分站管理办公室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的工作安排,以及工资、行政关系的转移等工作。
5.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二、工会
负责按照全国博管会、广东省博管办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协助解决随同博士后流动子女的入学、入托等问题。
三、后勤处
1.及时安排好前来报到博士后人员的住房。
2.按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管理。
3.制订出博士后住房基本设施(包括家俱、厨具等)配置的标准,并负责给予配置,同时制订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4.协助分站解决博士后人员的各种生活困难和问题。
5.对博士后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三、科技处
负责监督和检查在站博士后人员的科研计划,协助博士后做好各种科研基金或科研项目的申请、总结、奖励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审核批准所在单位与博士后人员签订的在站期间科研工作计划。
2.协助在站博士后申报各类基金以及校内、外科研项目。
3.审核批准博士后的各个项目的科研总结。
4.审核批准博士后的各类科研奖励申请。
四、财务处
1.根据学校领导小组和分站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发放补贴及报销其它科研或生活方面的开支。
2.在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时,将其在站期间的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包括博士后科研经费)以书面形式列表通知分站管理办公室。
3.监督各项科研基金的使用开支情况。
五、保卫处
协助解决博士后人员户口迁移问题,及其随同流动配偶和子女的暂住户口问题。
六、博士后所在单位
1.博士后所在单位应支持本单位博士后培养工作,指定一位领导管理本单位的博士后事宜,负责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思想和科研工作。
2.每个博士后人员应有一位指定的教授、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为指导专家,协助或指导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具体是:指导制订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工作计划;指导和协助博士后从事项目具体研究;经常了解科研计划进展情况;定期检查和考核博士后的研究工作;在评聘任职资格和期满出站时,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态度、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向专家组做出较详细的书面介绍和评价意见。
3.博士后进站一个月内,所在单位需要审核博士后制订“在站期间科研工作计划”。该科研工作计划必须选定明确的研究方向和课题、工作期限与要达到的目标。“在站期间科研工作计划”经所在单位审核,经校科研部门批准后正式执行,并报分站管理办公室备案。
4.各所在单位应把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的管理体系中。无论是组织纪律、规章制度、考勤记录,还是平时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等都必须同本单位教职工一样严格要求。对表现较差的博士后人员,可与分站管理办公室商议作适当的处理。
5.负责博士后人员出站前申请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材料申报和有关审查工作。
6.积极配合分站管理办公室做好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以上是学校各部门对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请各部门参照该职责,制订出具体实施细则,指定专人负责博士后工作,以保证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贯彻落实。在具体工作中如遇到新问题,可由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方案,送学校分站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