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博士后“人才战略储备库”功能,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资金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本办法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设在本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人员,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指导、检查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编制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建立受资助单位和个人的电子档案并进行管理;负责各项博士后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对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的资助
第四条设站单位资助标准为100万元,创新基地资助标准为50万元。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以批准设站时点的工作站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照计划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二)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经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以来,已使用非财政资金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设备、仪器、材料等价值一般应当不低于资助标准;人文社科类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可将举办学术会议、论坛,购置图书、软件,开展课题项目合作等经费支出纳入。
(三)至少有1名博士后人员在站(创新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第六条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站单位、创新基地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和凭证:
1.购置设备、仪器、材料等经费支出的凭证;
2.业务经办人和博士后设站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时间不计入上述审核时间;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资助单位指定账户。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三章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第七条在深圳全职工作的博士后,流动站、依托省内本部招收单位的,在省财政给予资助的基础上,在站期间给予12万元配套生活补贴;工作站、创新基地及依托省外本部招收单位的,在站期间给予36万元生活补贴。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分3次平均发放。
第八条进站博士后符合备案条件,应提交相关材料,于3个月内办理进站备案手续。进站备案后应分别在开题考核、中期考核、期满考核合格后6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在站生活补贴。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站博士后人员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1.《深圳市博士后人员(开题、中期、期满)考核表》;
2.在深完税证明(系统实现信息比对后不需提供);
3.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
(二)博士后人员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通过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四)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指定账户。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十条下列四类在站博士后人员,不予资助:
(一)本市在职人员未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到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二)市外在职人员脱产到本市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但未全职在本市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三)已入职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在本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四)依托本部的其他单位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实际工作地不在本市的;依托深圳集团总部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实际工作关系不在本市的。
第十一条个人符合“广东省博士后人才引进计划”申报条件的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外依托本部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参照“广东省博士后人才引进计划”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已经享受我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的,在申请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或博士后人才引进计划相关补贴时,将扣除相应额度的生活补贴。
第四章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
第十三条博士后出站首次就业选择留(来)本市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出站博士后人员,应于出站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出站备案手续,备案成功后可申请30万元科研资助。
第十四条科研资助可用于设备费、资(材)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支出等;科研资助的适用范围和经费比例不设限制,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博士后出站自主创业的,科研资助可用于办公场地租金、贷款贴息、专利申请费等。
第十五条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分三次平均发放。首次科研资助应当在办理出站备案手续之后6个月之内提出;第二、第三次科研资助申请,应当在出站备案满1年、满2年的科研工作考核后的6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出站超过3年或出站备案超过3年未提起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六条出站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博士后人员提出科研资助申请时,应将考核结果一并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一)出站留(来)深博士后人员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第二、第三次科研资助需提供出站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表;
2.在深完税证明(系统实现信息比对后不需提供);
3.系统填写单位银行账户信息(无纸质或电子材料)。
(二)博士后人员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通过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四)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单位指定账户,由单位按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定支出。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十八条下列出站留(来)深博士后人员不予备案及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科研资助:
(一)本市在职人员脱产或辞职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
(二)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分配至市外,再调入本市的;
(三)已申领过本市政府发放的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后,又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第二次出站后再留(来)本市工作的。
第五章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给予5万元日常经费补助;每招收一名境外博士后人员,给予8万元日常经费补助。
第二十条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是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博士后工作所需费用的资助,主要用于招收博士后需缴付的管理费用、组织博士后考核费用、专家指导费用、学术交流活动、业务培训、赴外招聘、国际合作、博士后联谊会会费等费用支出,由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掌握使用。
第二十一条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博士后中期考核合格后申请生活补贴业务时,可同时申请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示并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予以集中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六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申请个人补贴和资助应全职在深从事科研工作。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在政策享受期间,因故退站或因举报、投诉并经核实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退回相应经费。
出站博士后因工作变动未离深,科研资助有结余的,原单位应将结余款转至新单位;出站博士后因工作变动离深,科研资助有结余的,单位应将结余资金退回财政账户。
各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应做好台账,负责跟踪和监管,并将具体情况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人员进站从事科研项目时应填报绩效目标。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要结合博士后开展的科研项目,于博士后中期考核、期满考核结束后,将各类科研成果在系统中及时录入,包括基金资助、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参加国际会议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应按要求报送年度博士后工作绩效报告,对于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者评价结果较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予以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在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
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博士后资助资金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追回其所获得的资金,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交相关企业、个人征信机构;该单位或者个人五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2022年1月1日后进站博士后申请生活补贴、出站留(来)深博士后申请科研资助以及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申请日常管理经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申请,博士后进(出)站时间以博士后进(出)站备案核准时间为准,申请日常管理经费以博士后进站备案核准时间为准。
第二十九条2017年12月2日后进站、个人符合“广东省博士后人才引进计划”申报条件的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外依托本部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符合《2021年广东省博士博士后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工作指引》申报条件的我市新引进博士后人员,均应按广东省相关规定申请和享受补贴,不再同时享受深圳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第三十条资助标准经市政府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