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区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实习补贴申报指南

深圳宝安区对来宝安区实习的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最长不超过1年的实习补贴。一、政策依据:《宝安区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第四十条:对来我区实习的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最长不超过1年的实习补贴。二、申报对象:法人。三、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

深圳宝安区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实习补贴申报指南

  深圳宝安区对来宝安区实习的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最长不超过1年的实习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四十条:对来我区实习的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最长不超过1年的实习补贴。

  二、申报对象:

  法人。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宝安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实习生须为全日制博士(硕士)在校生;

  3.申报单位须与实习生签订有效的实习合同;

  4.申报单位须发给实习生实习工资;

  5.实习生实际工作地点在宝安区;

  6.人员备案需在实习生开始实习后2个月内,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成功的,或由非审批单位原因造成的超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详细信息:深圳宝安区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实习补贴申报条件

  四、政策待遇:

  1.给予博士研究生本人每人每月补贴300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给予硕士研究生本人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详细信息:2020深圳宝安区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实习补贴标准

  五、申请材料:

  1.首次申报需提交(在研究生开始实习后2个月内):

  (1)《宝安区企事业单位博士(硕士)生实习补贴项目人员备案表》;

  (2)宝安区企事业单位实习博士(硕士)生名单。

  2.后续申报需提交(在研究生实习结束后向区人力资源局提交):

  (1)《宝安区企事业单位博士(硕士)生实习生活补贴项目申请表》;

  (2)《宝安区企事业单位实习博士(硕士)生名单》;

  (3)企事业单位与博士(硕士)生签订的实习合同;

  (4)企事业单位发放实习工资的银行流水;

  (5)实习博士(硕士)生的身份证、学生证、银行卡(一类账户);

  (6)由学校出具的博士(硕士)生实习介绍信(须注明实习博士(硕士)生即将取得的学历学位层次)或实习推荐表(加盖学校公章);

  (7)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详细信息:深圳宝安区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实习补贴申报材料清单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电话:

  窗口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永和路与荔园路交界处翰宇财富广场宝安人才园1楼人才服务专区。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备案申请。实习单位在研究生开始实习后2个月内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首次申报备案电子材料;

  2.备案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单位的实习情况进行备案;

  3.补贴申请。实习结束后申报单位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后续申报材料;

  4.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系统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2个工作日)

  5.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查,合格的予以通过;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报单位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8个工作日)

  6.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局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7.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5个工作日)

  8.拨付。资助项目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10个工作日)

  详细信息:2020年深圳宝安区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实习补贴申报程序

  九、补充说明:

  1.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的申请人,取消其该项补贴的发放资格,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补贴,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该项补贴的申请。对无正当理由,故意协助相关人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其推荐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补贴,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申请人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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