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签发的接收安排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复印件,核验原件);
(二)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入户告知书》,属农业户籍人员的深圳市“农转非”人员入户信息卡(原件);
(三)《户口迁移证》(原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已婚、离异申请人的现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核验原件)。非婚生育的未婚申请人需提供未婚证明;
(六)已孕已育(含收养子女)的申请人,需提交本市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七)申请人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1张及相片回执;
(八)入户地选择及材料(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入户地):
1.配偶家庭户。所需材料:配偶户口簿、身份证。配偶属2011年9月1日前挂靠人员的,还需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2.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挂靠亲友家庭户。所需材料:本人房产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标准地址单,在亲友合法房产立户的还需提供《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挂靠家庭户的提供户主户口簿、《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3.本人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或户内任一成员身份证号码。
4.配偶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本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书面说明或市(区)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迁出市外(被注销、撤销)证明、配偶单位同意接收入户证明。
5.代理机构集体户。所需材料: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单位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个人申报的交验原件)。有用人单位的,需提供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书面说明或市(区)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迁出市外(被注销、撤销)证明。
无以上入户地选择条件的,提供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书面说明或市(区)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迁出市外(被注销、撤销)证明办理。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