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拆迁,女婿以“为岳父养老”的名义将户口迁入岳父家,本来已经获得拆迁安置补偿资格,后续却产生了纠纷,这是咋回事?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房屋拆迁案例
2000年3月,杨华(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女友田翠翠登记结婚。结婚以来,两人一直恩爱有加,让人羡慕。
杨华的父母去世的早,女友田翠翠的母亲也早早亡故,两人的长辈就只有田翠翠的父亲田老汉一个。田老汉逐渐年迈,杨华与田翠翠担心老人独自生活出现什么意外,经常三天两头地往田翠翠的娘家田家村跑。
当初,田翠翠嫁人之后并未将户口迁走,小两口一合计,经常这样两头跑也不好,便把杨华的户口以“养老女婿”的名义迁到了田家村。
后来,田家村拆迁,杨华户口的迁入时间是2018年2月8日,田家村新进人口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12月31日,因此杨华也按照规定参与了田家村安置回迁工作,并通过抓阄的方式选定货币补偿,可获得安置补偿款74万元。然而,拆迁工作之后,其他人陆续获得安置补偿,杨华的安置补偿却迟迟未能落实,多番沟通无果后,杨华诉至法院,请求街道办向自己发放安置补偿款74万元。
被告街道办辩称,根据片区的拆迁安置政策,2016年7月20日之前迁入的人员可以不受户口节点问题的影响,享受安置补偿。原告在2018年2月8日以“养老女婿”的名义迁入田家村,受户口节点问题影响,需要根据拆迁情况,通过“一事一议”专题会议的方式研究通过后执行。
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发现虽然原告通过参加安置抽签的方式抽中货币补偿,但该抽签程序的具体相关情况不明确。并且,之后原告与被告并未签订书面安置补偿协议,没有明确具体补偿金额等内容。
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或者原告符合安置范围和安置条件,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发放安置补偿款74万元,法院不能支持。
不过,法院认为被告负有对辖区被拆迁户进行安置补偿的工作职责,其应当对原告主张的补偿安置问题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街道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所请求的补偿事项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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