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2003年9号令),现就符合条件的非深户在深圳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非深户男女在深圳生第一胎孩子需要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手续,并同时需办理孕期保健“计划生育证明”(办理一孩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办理深圳一孩生育服务证的条件:
1、夫妻双方均属外省户籍且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1年以上或接受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管理服务1年以上(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记录的时间为准);
2、拟生育第一个子女;
3、怀孕后生育前。
办理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居住证;
2、夫妻双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和同意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证明;广东省内户籍需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3、经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点击查看:什么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何办理)
4、女方近期(三个月内)孕检证明: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存在以下情况需额外提供相应材料:
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均未生育子女的,应附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
流动育龄夫妻持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A4纸)一套向女方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共同提出申请,填写《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核查:
社区工作站接到申请后,应即时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对申请人婚育情况进行核实审查;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无法核实的,社区工作站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男女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核实,并要求其户籍地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情况,其中属广东省内的应同时要求户籍地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
(三)登记:
1.社区工作站经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办理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广东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证明》(以下简称《一孩生育登记证明》):
(1)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查无误的(即时办理);
(2)持有经现居住地计生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即时办理);
(3)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婚育情况属实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
(4)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超过10个工作日未反馈的,视为“难以核实其婚育情况”,但夫妻双方共同签订《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
2.对不符合登记条件、不符合生育政策或经与户籍地核实婚育情况与事实不符的,不予办理生育登记,并发给申请人《不予登记通知书》。
3.生育登记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证件效力
1、《一孩生育登记证明》仅作为市外户籍育龄夫妻在我市生育和服务管理的凭证,有效期为自出具证明之日起一年内。
2、《一孩生育登记证明》可用于流动人口孕产妇接受医疗机构孕检和分娩前查验。
其他情况
1、一方为内地居民另一方为港、澳、台、外国居民的涉外生育问题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由内地居民一方按户籍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2、本市户籍人口在异地办理了一孩生育登记,回深办理子女入户的,可在其户籍地换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留存一孩生育登记证明复印件。
3、市外流动人口在异地已办理了一孩生育登记的,可直接换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留存一孩生育登记证明复印件。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非深户女方需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