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户籍迁入农村后,能否直接获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这个身份关乎到在遇到征收时你能否得到补偿。下面晏清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解读。
【基本案情】
蔡某系长沙市某村村民,金某为蔡某的女儿。2008年金某出生时随父亲将户籍登记在安徽省某县,2017年作为未成年人的金某投靠其母亲蔡某将户籍迁入到其母亲所在村组。2018年区政府决定对蔡某所在村土地进行征收,2018年底蔡某所在户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拆迁腾地补偿合同,金某未被列为安置补偿对象。
金某认为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获得安置补偿遂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法院裁判】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金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村组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为由,未支持其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金某主张的事由未得到法院支持。
金某不服提起再审,但再审法院认为一、二审法院以金欣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陈家坪组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为由,未支持其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金欣宜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金欣宜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
依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当地的文件,《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有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关乎着能否获得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在此晏清律师提醒您,在户籍迁入到其他村集体时,最好开具相关文书作为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