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三、被投靠人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之一进行父母子女关系认定:被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老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乡镇)政府出具的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公证处出具的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公证书。
(四)遇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人离异,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2.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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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配偶系国(境)外人员的,核验国(境)外身份证件。亲子关系证明中未体现该配偶身份信息的,还须提供结婚证。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身份证只核验原件,不收取复印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