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迁条件:
(一)老人双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必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一并申请(老人一方系外籍居民、无国内户口的外国人、港澳台侨人员,或离异、丧偶的,不受“一并申请”限制);
(二)老人双方身边均无子女;
(三)凡多子女的申请人,根据其子女户籍地的情况,按“就近不就远、就小不就大”的户口迁移原则处理;
(四)老人再婚配偶与被投靠子女属继父母子女关系,须经被投靠人合法公证赡养后一并申请(被投靠人系申请人独生子女的,不受一并申请限制);
(五)老人或被投靠子女在深圳有经市规划国土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用途产权或经军队有权部门发放的军产房产权住房;
(六)申请人无同时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迁入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1份,点击标题可下载);
(二)申请人及其全部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及其全部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或境外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原件1份)(另附样表);
(五)申请人或被投靠子女名下的本市合法住宅用途房产证明或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原件)或军队有权部门发放的本市住宅用途军产房证明(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被投靠人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供离婚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被投靠人父母属市外户籍,且一方死亡的,还提供其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申请人再婚配偶属被投靠人继父母的,还须提供被投靠人同意赡养声明的公证书(原件1份,验原件);
(九)申请人配偶系港澳台居民或无国内户口的华侨、外国人的,须分别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中国护照和在居住国的居留证件或签注或其他证明、外国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上证件不是用中文签发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收费标准:4元。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受理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自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上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