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根据新条例,深圳随迁入户人员在内地的参保年限可以接续,2010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可以补发相关待遇。
据了解,我市此次修订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把原有条例中与国家《社保法》有冲突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其中原来的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必须是通过调工、调干形式进入深圳的,原有工龄才能够视同社保缴费年限,与深圳参保年限续借;此次条例修改后,将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来执行。即参保人不管是通过调工、调干还是以随迁等其他形式入户深圳的,他在其他地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与深圳的参保年限进行接续。
同时,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比如一些随迁入户的人员,可以申请补发少算的退休待遇。新条例明确“2010年1月1日至本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
由于国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是在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因此只要是在2010年1月1日以后到2013年1月1日退休的人员,当时在深圳计算他的养老待遇的时候,没有把异地转移接续部分核算待遇的,都可以从他领取退休金那个月开始补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