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下材料需提供竖向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提供下列材料,并在现场打印的《入户申请审批表》上签名。
一、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二、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父母离异,不需提供非法定抚养责任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父或母(非被投靠人)系国(境)外身份,收取国(境)外身份证明(如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应附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父或母(非被投靠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书;
三、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如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情形提供材料;
四、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被投靠人属离异或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的,还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丧偶再婚的,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被投靠人迁入本市不满两周年的,须提供加盖存档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迁入本市的《招调通知书》或《入户介绍信》或《入户申请表》、《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户口未迁入高校集体户)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3)申请人属户口已迁往学校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迁移证或迁移证存根(盖存档单位户口专用章复印件1份)及毕业证、报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学校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4)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5)申请人属国外出生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6)申请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被投靠人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7)申请人抚养权发生变更,须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