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或其子女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受理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自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上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一览表(户籍在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光明、坪山六区的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户籍在宝安、龙岗两区的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
(二)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在3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1、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2、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40天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移证明》
3、在《迁移证明》有效期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准予迁入证明》、《迁移证明》、结婚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
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需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入户可由监护人代办,但涉及收养、双胞胎等较特殊情况时,未成年人应到场并现场摄像。
4、申请人根据入户地选择情况需分别提供子女户口簿、相应房产证核验。其中,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的,须户主或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四)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备注:可先填写网上受理表,再到派出所办理。
(非必要)受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