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2、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注意:
①父母离异,不需提供非法定抚养责任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②父或母(非被投靠人)系国(境)外身份,收取国(境)外身份证明(如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应附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③父或母(非被投靠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书;
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1、国外出生证,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同时做中文翻译;使领馆已认证但未同时做翻译的,补充收取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我国驻外使领馆未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中文翻译件的公证书;无法提交公证书的,收取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和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2、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情形提供材料
三、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1、未婚:免提供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3、离异或再婚: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
4、丧偶:还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
5、丧偶再婚: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子女属继子女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①子女抚养权属法律文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抚养权变更公证书。
②抚养权属方到场签署《关于同意子女户口迁移的声明。
③抚养权属方同意子女迁户的公证书。
2、随迁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出生时父母未登记结婚)的,其生父(母)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①《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②《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但无法联络另一方父(母)明确抚养权的,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另一方父(母)信息的,还需在《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上详细说明情况,并现场书写“本人申报XXX入户,因抚养权不明产生的户口纠纷,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③随生父迁户的,需提供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子女出生3个月内,父母登记结婚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免提供)。
3、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登记的“送养人”系“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还需提供被收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4、随迁在读成年子女,提供《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注明学校地址、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在国外高校就读的,提供录取通知书(属外文的,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深圳子女随迁入户条件
》》深圳子女随迁入户所需材料
》》深圳子女随迁入户办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