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投靠户籍迁入所需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3.申请人结婚证;
4.随迁子女户口簿、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免提供);
5.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6.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教育阶段的在校就读成年未婚未育子女(户口未迁至院校所在地),提供:
①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或《在校证明》(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②本人书写的未婚未育声明;
(2)随迁病残成年子女,提供:
①县级以上残联签发的一、二级《残疾证》或本市残联签发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
②本人的未婚未育声明;
(3)随迁子女在国(境)外出生,提供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中文翻译件;
(4)随迁子女属申请人或被投靠人前次婚姻生育的子女,提供该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法律文书;
(5)申请人户口簿“服务处所”栏反映申请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提供无(失)业或离(辞)职证明;
(6)随迁子女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7)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