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2
未成年子女迁入父母户籍所需材料如下:
(一)申请人及陪同人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不提供)。
(二)被信任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3)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如果你出生在国外,需要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无证明,提交国内公证处出具的出生证明中文译文公证书。
(四)被信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未婚,免费。
已婚(含再婚),提供结婚证。
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丧偶的,提供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或户籍册注销页或派出所注销底册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且户籍册“婚姻状况”一栏已登记为“丧偶”。
在国(境)外登记结婚或离婚,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相关政府联络部门的证明。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如果随行子女是继子女,请提供三种监护材料之一:
(1)子女抚养费归属的法律文书: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监护(变更)判决(调解)、监护变更公证。
(2)保管物所有人在现场签字《关于同意子女户口迁移的声明》。
(3)支持机构同意孩子搬迁的公证书。
2.如随行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出生时父母未登记结婚),生父(母)须按以下情况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并提供材料:
(1)如果《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了父母双方的信息,提供三分之一的材料进行保管。
(2)如果《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了双方父母的信息但无法联系到另一方父母明确抚养权,或者《出生医学证明》没有记录另一方父母的信息,需要在《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上详细说明情况,并写“本人声明XXX进入该户,因抚养权不明确引发的户籍纠纷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随生父搬家的,需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孩子出生后3个月内,父母登记结婚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不需要)。
3.如果随迁子女被收养,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如果登记的“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需要提供被收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4.对于即将入学的成年子女,提供《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注明学校地址、学校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如果在国外大学就读,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如果是外语,需提供国内公证处出具的中文译文)。
以上材料为本人持有供查验的证件原件(只核验身份证原件,不收取复印件),本次申报开具的证件原件一并收取。户口所在地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附国内公证处出具的中文译文。
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预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户政服务中心窗口核对材料,核对通过者当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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