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者学位)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含新城区、开发区户籍人员),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不满3年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创业,不仅无社保缴纳年限、正常经营年限限制,即便无自有产权房屋,合法租住房屋的,也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公共户落户。
一、武汉引进人才落户基本条件:
凡为我市经济建设急需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外人才均可申请办理引进手续:
(一)具备大学计划内本科学历(有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博士、硕士或双学士学位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特级教师)的人员;
(五)获市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奖或国家发明专利的人员。
二、博士落户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将拟调入人员的商调材料审查、整理后,连同本人档案一并送本部门审核;
(二)本部门对呈报材料审核后,依次送分管主任及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审核;
(三)经审批同意后,由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开具调令;
(四)引进、调动人员依照《干部调动须知》办理户口迁移及入户手续。
三、落户政策补贴发放原则
(一)坚持以提高企业效益为中心的原则_
(二)坚持按劳分配_向责任重、技能高的岗位倾斜的原则_
(三)坚持按岗定酬、岗变薪变的原则_
(四)坚持质量、效率、服务水平决定收入水平的原则_
(五)坚持岗位职责与业绩考评结果相结合的原则
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