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已办理就业手续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及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等办理落户手续。对录用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而未建立集体户的单位以及毕业生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可将户口落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集体户上。
未就(创)业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籍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可凭学校有关证明办理迁出、回原籍落户手续。属缓派期间的,可根据自愿原则,其户口可在学生集体户保留两年。缓派期结束后,仍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其户口应迁回原籍。
需要注意的是:《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上的地址要一致,否则是无法落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