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户籍迁入未居住,动迁中不认定为同住人

一、基本案情蒋先生、蒋女士为兄妹,其父母在1960年由单位分配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一公有住房,父母于2017年报死亡。2020年5月27日,系争房屋动迁,动迁款共计450万元。在册户籍人员为蒋先生夫妻、蒋先生之子小蒋,蒋女士,蒋女士之子高某五人。蒋先生一家三口户口一...

上海拆迁:户籍迁入未居住,动迁中不认定为同住人

  一、基本案情

  蒋先生、蒋女士为兄妹,其父母在1960年由单位分配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一公有住房,父母于2017年报死亡。2020年5月27日,系争房屋动迁,动迁款共计450万元。

  在册户籍人员为蒋先生夫妻、蒋先生之子小蒋,蒋女士,蒋女士之子高某五人。

  蒋先生一家三口户口一直在系争房屋内,并一直居住至动迁。

  蒋女士出生在系争房屋,1992年婚后搬离系争房屋,2006年户口重新迁入系争房屋,重新迁入后未再居住过系争房屋。高某报出生在系争房屋,并未实际居住过。另据律师调查,蒋女士一家共有2套房产。

  蒋女士主张其为同住人,要求分得四分之一的动迁款。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各自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先生一家三口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并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直至动迁,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应当认定为同住人。高某报出生在系争房屋中,但无证据证明其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过,不认定为同住人。蒋女士虽婚前在系争房屋内有过居住,然婚后其已经将户籍迁往他处,户籍重新迁入系争房屋后并未实际居住过,亦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法院判决:驳回蒋女士的诉讼请求,所有征收补偿利益由蒋先生一家取得。

  三、律师解读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实践中,很多人和蒋女士一样,认为自己户籍在册,也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只要曾经在被动迁房屋内居住过一年以上,就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

  然而,对于户籍迁出后又重新迁入的,法院要着重审查的是最后一次户籍迁入后,是否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当然,如果在征收补偿安置时确实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的,可以适当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款的数额可以参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补偿价值予以酌定。

  虞美乐律师

  对相关问题感兴趣欢迎关注,后续有系列文章继续推出;

  遇到相关纠纷,欢迎私信,可免费咨询一次

  如果你的亲朋好友有这方面的疑问,欢迎转发。

  分享,让你我更靠近

  上海动拆迁纠纷案例

  「上海动迁」一波三折!家庭内部协议,理应恪守履行

  「上海拆迁」家庭协议未作约定,其动迁利益不受协议保障

  上海拆迁:家庭协议承诺其居住权,不因未实际居住丧失动迁利益

  上海拆迁:家庭协议签订后新增同住人,其动迁利益不受协议限制

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经本站整理和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和参考,不做商用,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不拥有所有权。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站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转@)

相关推荐

推荐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