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梅江区委区政府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快梅州城区的扩容发展,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实现一定的人口红利,梅江区人民政府现拟为进城群众、高等教育人才、技术工人等放开落户政策,根据梅市府办[2017]27号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梅江区实际,特制定《关于放开梅江区户籍政策落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拓宽进城落户的条件及需提交材料
(一)全面放开进城群众落户限制。
1、落户条件: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务工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1年以上,同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人员;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人员或被单位招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签发常住户口。
2、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入户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的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居住满1年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
(5)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证明,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6)入户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A.属单位房产的,提供产权单位居住证明并同意迁户的证明。
B.属租赁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C.属无偿居住的,提供房屋产权所有人出具的无偿居住证明。
D.属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E.属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F.根据我区现状,东升工业园园区可自行成立集体户,方便有意迁移户口的申请人迁到就业地,其他社会团体、民营企业等符合条件的可成立集体户,不符合成立集体户条件的,可与当地乡镇(办)的招商办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在辖区的派出所成立的集体户进行落户。
非户籍人口根据放开梅江区户籍政策落户后,如遇再次因工作、生活性改变到其他地方,已不在梅江区工作、生活居住,根据省公安厅“一标三实”要求,非户籍人口(含家庭成员)将户口迁往新的实际工作、生活居住地或原籍,以免造成空挂户,保证户籍数据鲜活、准确和真实。
(7)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1年以上的缴费记录。
辖区派出所对申请入户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制作综合调查情况报告。
(二)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作人员、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1、落户条件:全面实行农村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来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来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就(创)业地。
2、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入户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的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或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5)入户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A.属单位房产的,提供产权单位居住证明并同意迁户的证明。
B.属租赁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C.属无偿居住的,提供房屋产权所有人出具的无偿居住证明。
D.属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E.属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F.根据梅江区现状,东升工业园园区可自行成立集体户,方便有意迁移户口的申请人迁到就业地,其他社会团体、民营企业等符合条件的可成立集体户,不符合成立集体户条件的,可与当地乡镇(办)的招商办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在辖区的派出所成立的集体户进行落户。
非户籍人口根据放开梅江区户籍政策落户后,如遇再次因工作、生活性改变到其他地方,已不在梅江区工作、生活居住,根据省公安厅“一标三实”要求,非户籍人口(含家庭成员)将户口迁往新的实际工作、生活居住地或原籍,保证户籍数据鲜活、准确和真实。
辖区派出所对申请入户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制作综合调查情况报告。
二、国家和省、市对户口迁移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见习记者】梁时禹
【通讯员】曾仕谦钟伟才魏键华钟戈
【作者】梁时禹
【来源】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