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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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要拆迁了,谁有权得到拆迁安置以及补偿款该如何分割等问题一直是被拆迁者最最关心的重点。虽然动迁对大多数人来说应该是一件好事,不仅可以换到更新更大的房子,还可以拿到数额较大的动迁安置补偿费用,尤其是对上海人来说。但是众所周知,一旦房屋拆迁,接下来便是家庭矛盾不断,矛盾集中在安置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根据目前上海私房动拆迁情况来看,出现最多的就是动迁补偿款分割共有纠纷。在这些纠纷中有一种情况非常引人注意,那就是当被拆迁的私房下有非产权人的户口时,该非产权人是否能据此享有分割动迁安置补偿款的权利。
案情简介
01
本市薛家浜路XXX号二层后前厢房屋为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为被告全某。2010年9月,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系争房屋拆迁时,内有原、被告三人的户籍。2008年起,系争房屋由被告全某对外出租。2011年1月23日,案外人黄某某经被告委托与拆迁人签订《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拆迁户的应计算人口为原、被告共计三人。其后,案外人黄某某代被告全某领取了全部拆迁安置款,被告未对两原告进行安置。另查明,2003年3月4日,原告金某在迁入户口时,向被告全某书面确认:金某因身份证遗失,为办证迁户口在父母家,如遇动迁拆房,本人不拿父母一分人民币。被告金某现居住的本市海滨二村XXX号XXX室房屋,系公有房屋,为金某单位分配。
法院认为:
原告金某对该书面承诺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其应受该书面承诺的约束。根据该承诺,原告明确表示户口迁入的目的为补办身份证,结合该户口迁入目的,可以确认金某为空挂户口,而基于该承诺内容应理解为对系争房屋拆迁利益的放弃,故原告金某无权分割系争房屋拆迁补偿款。两原告认为拆迁补偿各款项均是以户为单位分配的,两原告各应分得系争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一。被告认为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应归承租人;自行购房补贴和居住困难补贴对象为被告,应归被告所有;搬家补助、设施迁移费以及搬迁奖励费应归实际居住的被告,其余奖励费两原告亦不能参予分配。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按面积计算的房屋补偿款应归承租人,即被告所有。由于系争房屋由被告出租,搬场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费归承租人和设施所有人,即被告所有。双方均未能举证自行购房补贴费、居住困难户补贴费、签约奖励费、集体签约奖励费、按期搬迁奖励费、生效计息奖励费的补贴对象,故上述款项应先用于保障原告金某某的应得最低安置面积的房款(人均22平方米的最低保障标准),余额归被告所有。
案例分析
02
由此可见,即使被拆迁的房子里有户口,也并不一定能够享受拆迁利益,而判断是否能够享受拆迁利益,还要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如果被拆迁的房子为私房,则拆迁利益属于产权人所有。
Risk
风险提醒
有些情况下,实际补偿有可能会考虑户口的因素,则实际因户口多分到的补偿,还要看其是否签署了相关的放弃拆迁安置补偿的承诺书,如果签署类似承诺书,则即使有户口,也无法享受到相应的拆迁利益。
THEINSTRUCTIONS
处理锦囊
房屋拆迁中,户籍仅仅只是在公有住房动迁时考虑的一个因素之一。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公有住房的取得和来源,当事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关系等。如果是自己直接购买的商品房,则房屋内的户籍和房屋动迁安置利益根本无关。
相关知识
Relevantknowledge
【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