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仅约定违约方应对违约后果负责,并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具体金额,用人单位又无法证明损失的构成及金额,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01基本案情
原告: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
被告:邱某
邱某于2016年3月入职材料公司担任韩语采购助理。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公司为邱某申请上海户籍,完成户籍申请后三年内邱某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后,材料公司配合邱某办理了上海市户籍申报手续,邱某取得上海户籍后,于2018年5月7日提出离职。材料公司称高薪另招他人,增加用工成本221,312元。此外,材料公司在配合邱某办理户籍过程中支出了诸多费用,要求邱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法院判决:一、邱某应支付材料公司补偿款30,000元;二、材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02法院认为
材料公司同意提前协助邱某申请上海户籍,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邱某的服务期以及各自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邱某在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届满时主动离职,应承担违约责任。另补充协议中仅约定违约方应对违约产生的后果负责,并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具体金额。
现材料公司要求邱某赔偿另行招录工作人员增加的成本221,312元。但新招录员工的岗位为采购经理,与邱某岗位不一致,故对材料公司要求邱某赔偿新增用工成本221,312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材料公司另要求邱某赔偿户籍办理中支出的费用损失,但未予举证,亦不支持。邱某自愿补偿材料公司30,000元,予以准许。
03笔者观点
随着招聘的难度增加,不少公司都以帮助落户来吸引劳动者入职,但相对应的,需要劳动者签署长期的服务期合同,同时也会设置高额的违约金,以防劳动者提前离职。一般来说,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承担违约的责任后果。因此,作为公司方,需要明确员工离职带来的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而作为劳动者,签署该相关协议前需考虑清楚,并且在履行期满后再提离职,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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