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沈的外公早年间承租了一套黄浦区公房,小沈从小在里面长大,户口也在里面。此后,小沈结婚并把户口迁去了夫家。
2002年,小沈再次将户口迁回来公房。但此时外公已经去世,承租人也已经变成了自己的母亲。此后,小沈开始在公房和夫家两头居住。这种状态一直维持到了2017年,黄浦老公房遇到国家动迁。
此时,小沈户口在公房,他处也没有福利房,这种情况下,小沈是不是老公房的同住人呢?
我们知道,一套公房它从分配到征收,这中间时间跨度是比较长的。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存在户口迁入迁出的情况。因此像小沈这种户口变动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其实是比较常见的。但它同时也可能产生这么一个问题,那就是户口迁入迁出对实际居住时间长短有没有影响?
日常咨询过程中,我经常遇到部分当事人,他们认为户口变动和实际居住是两码事。不管自己什么时候住过,只要住满一年就应该是同住人。但其实这里面还存在很多细节问题。
首先,第一个细节问题就是户口迁出再迁入的,实际居住时间应不应该累积计算的问题。
如果可以累积计算,则小沈婚前实际居住几十年,即使户口迁回后未实际居住,也应认为满足“住一年”这一条件。但相反,如果不累积计算,也就是在户口迁回后需要重新计算实际居住时间,那么此种情况下,小沈是不是同住人可能就要另当别论了。
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在此前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给出了一个比较明确的态度,二中院认为:
“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应理解为户籍在册人员将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后未再迁出,直至征收时,以被征收房屋为居住地,长期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而并不仅指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的实际居住。”
怎么理解呢?简单来说,二中院认为:同住人的实际居住时间要从户口最后一次迁进公房开始起算。也就是实际居住时间的计算他是有一个区间的,只有在这个区间内实际居住满一年,才满足“住一年”这个条件。
当然了,该区间的起点就是户口最后一次迁进公房,终点当然就是公房被征收时。因此,按照二中院这个观点,小沈要从户口最后一次迁回开始重新计算实际居住时间,直到公房被征收之前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才属于这里的住一年。
我们回过头看看,小沈户口迁回后有没有实际居住一年呢?表面上看,小沈户口是2002年迁回的,公房是2017年动迁的,这期间虽然小沈两头居住,但加起来的实践大概率也在公房里住满了一年,因此似乎是符合住一年这个条件的,
但这里就涉及到本文要讲的第二个知识点,也就是根据《改发案件裁判要点》,这里的实际居住是要长期、连续、稳定居住的。小沈户口迁回之后,她一直处于断断续续、偶尔居住状态,这种状态既不连续也不稳定。因此即使小沈实际居住的时间可能加起来已超过一年,但这种“两头住”的情况一般很难认定为符合“住一年”这个条件的。
因此综合来看,小沈婚前实际居住的时间因户口迁出这一行为被“清零”了,户口迁回后又因不是连续、稳定居住,因此不满足同住人“住一年”的条件,小沈不能作为公房同住人享受动迁利益。
本文有两个关键知识点,大家一定要记住。
一是实际居住的起算点是从户口最后一次迁进公房开始计算,一直到公房被征收前,只有在这个区间里实际住满一年,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二是实际居住的这一年要连续稳定,一般的暂住、借住以及像小沈这种偶尔居住的情况,严格来说都是不符合“住一年”这个条件的。
(注: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可类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