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乐清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已经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住建局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中共乐清市委组织部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关于印发《乐清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乐清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已经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住建局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乐清市委组织部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印发《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招引“510计划”攻坚行动助力“百万人才聚温州”的方案》(温委人〔2020〕2号)、《乐清市打造世界级智能电气产业集群人才蓄水池38条意见》(乐委发〔2020〕68号)、《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招引攻坚行动的若干政策意见》(乐委人办〔2020〕5号)、《乐清市开展省级以上“引才计划”人才招引攻坚行动若干意见》(乐委人〔2020〕3号)和《乐清市开展博士硕士招引攻坚行动若干意见》(乐委人〔2020〕4号)的通知,有序做好人才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政策兑现工作,对《乐清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乐住建发〔2019〕271号)进行修订完善。

  

一、人才购房补贴

  

(一)申请对象与补贴标准

  

1.全职在乐工作且在乐首购商品住房的A类、B类、C类、D类人才,补贴标准分别为5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

  

2.全职在乐企业工作并在乐首购商品住房的正高级职称(特级技师)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人才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补贴标准分别为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当年新上市的制造业企业人才购房补贴名额获得者,奖励标准为40万元。

  

4.2020年12月23日后新全职在乐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在乐首购商品住房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补贴标准为40万元、2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以上对象申请时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8年1月1日后在乐首购房,产权人为申请者本人或与配偶双方共有。其中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购房时间以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存量房(二手房)购房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人才所购房屋有商业银行和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可以申请,但不得存在现房抵押贷款情况。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合同,申请时已在乐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

  

3.申请人及配偶除本次申请购房补贴资格的商品住房外未曾拥有过累计60平方米(含)以上的温州市住房且在温州市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4.房地产以及税收不在乐清的企业人才除外。

  

以上具体审核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三)申领和审批流程

  

1.单位申报。登录“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点击“单位申请”,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上传如下附件:①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或护照);②人才资格证明材料(以学历申请的需提供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③用人单位出具的人才工作经历和全职在岗工作证明(要求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且以聘用合同、6个月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纳等为佐证材料);④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⑤产权证书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有商业银行和公积金按揭贷款的需提供贷款合同)。

  

2.资格审核。登录“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点击“审核用户”开展审核工作。各职能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件的资格审核工作。人才办、人社部门审核人才资格条件,住建部门牵头审核住房资格条件。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等信息以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反馈信息为依据,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异议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

  

3.公示发文。住建部门负责将拟补贴人员名单在“乐清市人民政府-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保障性住房”(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后,对当期申请补贴人员资格进行发文确认。

  

4.签订协议。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人在“乐清市政府信息网”(下载《乐清市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一式六份)。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申请人(房屋产权为夫妻双方共有的需申请人和配偶)到属地人才办签订协议,后续住建部门进行会签。

  

申请人应在当期批次补贴发放前签订协议,无故未签订协议的,取消当期人才购房补贴资格,且从取消当日起一年内不再重新受理。

  

办理产权行政限制。为人才所购住房办理产权行政限制(仅限制转移和变更,抵押不受限制。产权行政限制期限为10年),具体程序如下:

  

(1)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①用人单位隶属地住建部门向人才所购预售商品房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单位发送需要合同备注人员名单(见附件5),合同备案单位通过网签系统对人才商品房合同进行备注(备注内容:此预售商品房是人才申领购房补贴所购房产,在办理产权前限制退房);②用人单位隶属地住建部门对人才所购预售商品房合同盖章,注明人才补贴资格享受类型和产权行政限制时间;③住建部门后续发放补贴;④不动产登记部门在该商品房办理产权时,根据商品房合同注明的人才相关内容进行备注限制(备注内容:人才所购住房仅限制转移和变更,抵押不受限制。产权行政限制为10年,时间从至,期满相应限制自动失效)。

  

(2)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或现售商品房:①住建部门向人才所购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要求对人才所购房产进行产权行政限制的函》(见附件6);②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人才所购住房进行产权行政限制,并向住建部门反馈结果查询单;③住建部门后续发放补贴。

  

5.发放补贴。由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联合发文,住建部门根据文件向符合要求的人才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一般在5月、8月和11月。购房补贴发放时应减去已享受的相关补贴额。

  

(四)后续管理

  

1.产权行政限制解除。人才自产权行政限制之日起在乐工作满十年,相应限制自动失效。未满十年因特殊原因要求产权行政限制解除上市交易的,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退还相应的购房补贴款后,住建部门出具解除产权行政限制证明(见附件7),不动产登记部门凭住建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解除,解除后允许产权转移和变更。

  

2.人才条件变更。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人才条件有新变化的可向单位隶属地人才办申请变更,但已审批通过并发文或兑现完毕的不再受理变更申请。

  

3.人才流动处理。从产权行政限制之日起十年内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离开原申请单位,由原单位登录系统提出变更申请,点击“信息变更-申请协议终止”,上传离职证明及购房补贴退还的证明材料,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10年*12月)]*产权行政限制后实际月数。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解除证明,人才凭证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行政限制解除手续。

  

①新用人单位在乐且符合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登录网站进行变更申请,点击“单位及资格变更-申请变更”上传申请材料及购房补贴退还的证明材料。人才办和住建部门对其人才资格条件和住房资格条件进行再次审核,通过的予以变更,继续发放剩余的购房补贴款(产权需重新办理行政限制)。

  

②新工作单位不在乐、不符合条件和人才离职后未就业的,保持协议终止状态。

  

4.用人单位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一经查明,列入人才政策申领黑名单,取消人才政策享受资格三年,并报温州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和征信中心备案。用人单位应及时如实向人才办和住建部门报告人才情况,人才服务期未满离乐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折算后的购房补贴款,60天内未追回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二、人才租房补贴

  

(一)申请对象与补贴标准

  

向在乐工作,且乐清范围内无住房、自行租房的人才发放租房补贴,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8年,主要对象和标准如下:

  

1.全职在乐企业工作的D类及以上人才、正高级职称(特级技师)人才、博士研究生,补贴标准为每月2400元。

  

2.全职在乐企业工作的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其他E类人才,补贴标准为每月1200元。

  

3.全职在乐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生,补贴标准为每月600元。

  

4.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新全职来乐企业、医院和学校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大专生,补贴标准分别为每月2400元、1200元、600元、400元。

  

5.2020年12月23日后新全职来乐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发放住房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每月2400元、1200元。

  

(二)申请条件

  

以上对象申请时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合同,申请时已在乐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符合《温州市柔性引才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校地平台和退休返聘等柔性方式引进的对象,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发放证明替代个税证明。

  

2.申请人及配偶在乐清无住房且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以上具体审核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三)申领和审批流程

  

1.单位申报。登录“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点击“单位申请”,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上传如下附件:①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或护照);②人才资格证明材料(以学历申请的需提供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和全职在岗工作证明报告(要求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且以聘用合同、6个月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纳等为佐证材料);④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⑤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房合同或协议。

  

2.资格审核。登录“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点击“审核用户”,开展审核工作。各职能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件的资格审核工作。人才办、人社部门审核人才资格条件,住建部门牵头审核住房资格条件。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等信息以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反馈信息为依据,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异议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

  

3.公示。住建部门负责将拟补贴人员名单在“乐清市人民政府-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保障性住房”(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

  

4.签订协议。公示后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在“乐清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下载《乐清市人才租房补贴发放协议》(一式两份),并到住建部门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后,住建部门可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衔接,对已签订协议的人才进行购房监管。

  

用人单位应在当期批次补贴发放前签订协议,无故未签订协议的,取消当期人才租房补贴资格,且从取消当日起一年内不再重新受理。

  

5.发放补贴。补贴一年发放3次,一般在5月、8月和11月发放。在每个发放月,住建部门发文确定当期批次享受补贴人员名单,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包括新增合格的补贴人员和在保补贴发放人员,5月确定的名单为前一年11月至当年4月申请的并审核通过已签协议人员和在保人员,8月确定的名单为当年5月至7月申请的并审核通过已签协议人员和在保人员,11月确定的名单为当年8月至10月申请的并已审核通过已签协议人员和在保人员。

  

由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联合发文,住建部门根据当期批次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向人才发放租房补贴,补贴发放时间从当期批次发放月当月起算,在下个补贴发放月开始发放。每次补贴发放前,住建部门应通过对在保补贴发放人员进行购房监管或再次核查住房信息等方式验审人才住房资格。补贴发放工作应通过银行专户进行管理。以月为最小单位计算,每月系统记录为一次,发完为止。

  

(四)后续管理

  

用人单位共担管理服务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一经查明,列入人才政策申领黑名单,取消人才政策享受资格三年,并报温州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和征信中心备案。人才和用人单位应及时如实向隶属地人才办和住建部门报告人才的资格、住房情况、就职单位等变化情况,并确保系统状态已发生变更。因人才离岗、购房等原因导致租房补贴多发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60天内未追回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情况变更具体处理规则如下:

  

1.人才资格变更。补贴兑现完毕后,人才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不再受理变更。在补贴发放过程中人才资格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变更,由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点击“单位及资格变更”,上传人才资格变更证明材料,人才办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2.单位变更。人才离职,由原单位提交申请,点击“信息变更-申请协议终止”,上传离职证明材料,属地住建部门审核后确认协议终止。

  

新就业单位不在乐清、不符合条件或人才离职后无就业的,保持协议终止状态。

  

新就业单位在乐且符合补贴申请条件,人才可向新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新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点击“资格及单位变更-申请变更”,上传人才单位变更申请材料,经人才办、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住建部门受理后,会同人才办进行审核,通过的与同期申领人员一同公示、发文。补贴标准从发文当月开始调整,已发放部分及停发的不再给予补发且补差。再次回乐工作且60个月未发放完毕的可重新启动申领程序,协议终止期间不计入累计时间。

  

3.人才信息变更。人才信息如购房、卡号、租房合同等发生变更,用人单位应在10天内登录申报系统报告人才信息,写明原因,上传相关材料。人才已购房的,点击“信息变更-申请变更”;卡号、租房合同等变更的,点击“申请变更”。经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三、其他

  

本操作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乐清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的通知》(乐住建发〔2019〕271号)同时废止。本《通知》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人才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2.人才住房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3.乐清市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

  

4.乐清市人才租房补贴发放协议

  

5.要求对人才所购新建预售商品房进行商品房合同

  

备注的人员名单

  

6.住建部门关于要求对人才所购房产进行产权行政

  

限制的函

  

7.解除产权行政限制证明

  

乐住建发〔2021〕54号联合发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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