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需要什么材料 补缴社保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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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需要什么材料 补缴社保需要什么手续

  

下面是五律网法学编辑部小五为大家分享“关于补缴社保需要什么材料补缴社保需要什么手续”的专业知识,一起来学习吧。

  

补缴社保需要什么材料 补缴社保需要什么手续

  

一、补缴社保需要什么材料?

  

补缴社保需要的材料:由单位出具书面申请,陈述补缴的事实及理由,填写一式三份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连同相关的原始资料,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相关的原始资料:

  

1、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录用(招工)审批表、历年职工劳动手册等原始资料;

  

2、属其他用工形式的,应提供合同书、录用(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历年市职工劳动手册(外地户口职工可不提供)等原始资料;

  

3、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始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

  

4、如果要求补缴1999年7月之前的社保费,还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二、补缴社保需要什么手续?

  

补缴流程: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3.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

  

补缴条件: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具有当地户籍,曾在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

  

补缴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一、《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补缴社保怎么补需要什么资料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所以,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没有足额或者断缴社保的,员工可以起诉用人单位赔偿。

  

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有几个月没有正常缴纳,之后又将这些月份的社保补缴上。一般是指当人们想要买房、落户、办理退休等需求时,发现社保累计缴纳时间没有达到享受相应待遇的要求,从而需要补缴之前没有交到月份的社保,以确保可以享有相应的社保权益。

  

在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购房、买车摇号、子女上学等待遇需要外来居民的社保连续缴纳一定时间的记录,其中有的待遇在计算社保连续缴纳时间时,补缴的月份是算作连续的,所以如果中途出现断缴,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来实现社保的连续缴纳。

  

补缴社保各地要求略有差别,有的社保局要求市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凭劳动仲裁出具的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文书进行补缴。

  

以上海为例:

  

补缴条件

  

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6个月以内社会保险费的;

  

2、因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补缴材料

  

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招(录)用、聘用材料复印件;

  

2、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社保补缴办理通知单》。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申请补缴且补缴时段的起始时点距办理补缴手续时点在6个月以内的,单位可直接在社会保险自助平台操作员工补缴;

  

6个月以上的,单位需携带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卡及提供:

  

1、用人单位书面申请;

  

2、《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或《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或《外来人员就业备案信息》[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补缴时段涉及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或财务发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

  

补缴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申办表格

  

《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企业、事业单位、公益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下属“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本项目。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再看看北京

  

补缴条件

  

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补缴业务。

  

社保是不能个人补缴的,补缴必须是单位。

  

补缴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

  

3、《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5、“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报盘生成数据文件的U盘。

  

6、工资支付凭证原件

  

7、劳动合同原件

  

补缴流程

  

单位办理——已经工作

  

1、用人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下卸用人单位及职工相关参保信息导入本地“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

  

2、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录入补缴明细;

  

3、用人单位补缴录入完成,导出补缴报盘文件并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表》(表十)各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4、职工在参保期间,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社会保险关系需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时,用人单位可直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报盘,并打印相关补缴明细表进行申报。补缴超过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补缴期间与职工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

  

个人办理——暂无工作

  

社保是不能个人补缴的,补缴必须是单位。

  

可以等到找到工作时和公司商量叫公司代缴,但补缴费用需要自己掏单位和个人的全部金额。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营业执照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间:用人单位在工作日内均可申报补缴,周六、日休息,法定假日不顺延。

  

全国各地社保查询方式

  

1、拨打热线然后转人工服务进行查询;

  

2、携带医保卡和身份证去社保服务大厅,让工作人员帮忙查询;

  

3、关注“保民公社”左边微信号右边查询;

  

4、登录当地的社保官网查询余额或者去医保卡所属银行也可以查询。

  

当员工因为其他一些原因造成社保断缴时,补缴会有一定的滞纳金,而且社保每年会有7%-8%的增长,这些都是多出来的额外费用,所以一般情况下千万不要断交社保,因为断交社保在看病、报销、贷款买房都有一定的影响。

  

员工伪造病假条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伪造病假条明显属于利用伪造的病假条骗取公司病休假及病假工资的情形,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合理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后多久申请失业金

  

解除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及时领取失业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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