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办法如下:跨省社保转移办理步骤:根据2010年1月1日出台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养老保险在全国将实现无障碍转移,具体操作如下:第一步:打印《缴费凭证》。参保人离开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缴费凭证》;原参保地办理“停保”并打印《缴费凭证》。第二步:申请转移接续。参保人持《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第三步: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接到申请和《缴费凭证》后,进行审核,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去人社部网站查找原参保地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并将《联系函》发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第四步:原参保地接到《联系函》后,做“统筹范围外转出”处理,并打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表》和《参保信息表》,一式三份,业务留存一份,给原参保地财务部门一份,发给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一份。财务部门按《记录表》进行财务转移基金处理。第五步:新参保地接到原参保地的《记录表》和《信息表》及财务部门的基金到帐单后,进行“统筹范围外转入”处理。并记入转移的帐户。转移结束。说明:1、以上五步,转移人员只需自己跑第一步和第二步。2、转移人员年龄限制为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下。3、如果超出以上年龄限制,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原参保地做封存帐户处理,并做“临时帐户”标记。新参保地做“新参保”处理,建立临时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