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外地房产自住,没有房产证也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了。昨日(10月31日)记者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印发实施。《细则》详细阐述了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非住房消费提取、提取流程及监督办法等具体操作方法。
记者昨日采访公积金中心相关人士,针对《细则》变动较大的内容,尤其是在提取用途、提取额度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以及便民提醒。
权威解读
亮点1:住房消费类别增多
从内容来看,《细则》按照公积金使用消费情况的不同分为两大类情况,分别为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比以往的规定分类更加清晰。
其中,住房消费提取分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租住住房用于自住等三大类,其中租住住房用于自住也包含本市的保障房租住,但必须是“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的”才能提取。
记者注意到,《细则》对于购房自住住房的管理更加细化,分为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城中村改造房、因征收(拆迁)安置需补缴差价款等5大类。其中,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城中村改造房,因征收(拆迁)安置需补缴差价款等3项为“依据石家庄市实际需求”的新增项目。
亮点2:大病可提取公积金
在非住房消费提取中,《细则》明确规定3类可以部分提取的情况: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自然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的暂行规定中有大病可提取公积金的规定,现在《细则》的规定更为明确了,更能体现出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
亮点3:买外地房自住放宽提取门槛
《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以外、且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根据所购房屋的种类,分别按职工购买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规定提供资料。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同时提供户口本及复印件;在工作所在地购房的,同时提供工作关系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而提取金额则按职工购买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相关规定核定。
“以前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外地购房的房产证,现在对于外地买房自住的情况,操作更切合实际。”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确实是在外地购房自住,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只要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缴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也可以提取公积金啦。但是对于在本市行政区以外、且非本人或配偶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投资性购房人群,将卡死提取的口子。
这意味着,市民购买石市以外的房产,只要夫妻一方在当地工作或者户口在当地,有了购房合同就可以提取公积金,不必像以前必须等有了房产证方可提取。
亮点4:房屋共有可提取多人公积金
在提取额度上,《细则》较以前的规定更为人性化。《细则》中明确表明“对购买商品房及二手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一次性提取合同签订日或房屋所有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
也就是说,对于购买了商品房的购房者,如果房产证所属姓名为父母一方及子女一方,可最多提取父母双方、子女及子女配偶四人的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项。
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条规定的提取额度针对的是房屋共有人。例如,市民小王和小李还有小陈三个好朋友共有一套房产,3个人占有的房产产权比例为50%、30%、20%,房子总价为50万。那么,三个人提取的总额度不能超过50万。其中,小王提取额度不能超过25万,小李提取额度不能超过15万,小陈提取额度不能超过10万。
亮点5:4类情况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的日益庞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盯上公积金这块“肥肉”,更不乏中介机构为套现者提供“无风险套现服务”。为了进一步规范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流动性,使更多的购房者享受到公积金优惠,在此次出台的《细则》中还首次引入了“提取监督”。
《细则》明确规定,因继承、赠与方式取得房产的;购买本市行政区以外、非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等4种情况不得提取公积金。对于“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便民提醒
“对号入座”提取公积金
对于百姓来说,已经“上岗”执行的《细则》更为清晰,自家属于什么情况,能划入那种提取范围,提取额度多少,都有章可循,更一目了然了。
购买本市自住住房
购买商品房
提供资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缴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标明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等信息的所在页。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一次性提取合同签订日或房屋所有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
购买二手房
提供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一次性提取房屋所有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
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
提供资料:集资建房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土地、规划部门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工程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参加集资购房职工名单等相关材料备案;职工提供集资或购房合同、缴款凭证等资料。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购房合同签订日或房屋产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已支付集资款或购房款。
购买城中村改造房
提供资料:户口本或原宅基地证(房产证)、拆迁安置(购房)合同、缴款收据及政府有关规划、建设批文。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为缴款日前账户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
职工因征收(拆迁)安置需补缴差价款的
提供资料:征收(拆迁)安置协议、补缴差价款的收据。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补缴差价款日前账户余额,取整到百元。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所应补缴差价款总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提供资料: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所建造、翻建住房坐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所建造、翻建住房坐落在农村的,提供乡(镇)政府、办事处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工程预(决)算报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坐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坐落在农村的,提供乡(镇)政府、办事处以上修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职工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日前账户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已付费用。
租房
租住本市公共保障房的
提供资料:提供《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的收据。
提取金额:职工及其配偶在租房期间,每季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季度已付的租金。
租住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
提供资料:提供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公安派出所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税纳税凭证。
提取金额:职工及其配偶在租房期间,每季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季度已付租金。
还房贷
提供资料:职工在本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期间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在省直、铁路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还贷期间首次提取,需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银行贷款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最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
提取金额:在还贷期间,每次提取间隔须12个月以上,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取整到百元。提前结清贷款的,提取金额为结清日前账户余额,但不超过结清日前与上次提取日后还贷本息之和。
其他
8类情况可销户提取
职工退休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出境定居的;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3类情况可部分提取
A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提供资料: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证。每季度可提取一次。
B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提供资料: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证明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提取金额:每年可提取一次,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个人自负的费用支出。
C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自然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供资料: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相关部门对突发事故的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提取金额: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自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