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上海社会保险服务网”自助经办平台办理有关业务。
事项名称
单位从业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一般补缴
办理地点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3、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
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09)23号]。
申请条件
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6个月以内社会保险费的;
2、因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办理材料
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招(录)用、聘用材料复印件;
2、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社保补缴办理通知单》。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企业、事业单位、公益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下属"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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