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照规定分别办理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来沪工作...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在上海工作的外籍人员等参加公积金制度政策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左边华律网右边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照规定分别办理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在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等情况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三、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在本市发生购房、自住住房的房租或物业费等住房消费时,可按照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
四、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将另行制定。
五、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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