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退休后享受养老金的4种方式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属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当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社保账户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例:上海户口在上海缴纳社保,则在上海享受养老待遇)。
2、社保账户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社保账户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例:浙江户口在上海缴纳社保累计满10年,则在上海享受养老待遇)。
3、社保账户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社保账户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社保账户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例:安徽户口在上海缴纳社保累计不满10年,在广东缴纳社保累计满10年,则享受广东的养老待遇)。
4、社保账户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社保账户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例:江西户口在上海缴纳社保累计不满10年,在广东缴纳社保累计不满10年,在山东缴纳社保累计不满10年,则将其社保账户及社保中的资金转到江西,在江西享受养老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