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通知公告|关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延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内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4〕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延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湖州市区(即吴兴区、南浔区)户籍并在湖州市区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的规定申请延缴:
1.在单位参保申请延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参保单位同意并填写《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延长缴费年限申请表》,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缴手续,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
2.个人挂靠参保申请延缴的。由本人填写《个人挂靠社会保险延长缴费年限申请表》,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缴手续,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男满65周岁,女满55周岁)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延长缴费满五年的当月起由个人以自谋职业者身份申请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一条规定延长缴费),本人放弃申请延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一条规定延长缴费),本人放弃申请延缴且不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等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不具有湖州市区(即吴兴区、南浔区)户籍但在湖州市区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内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4〕3号)“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不在户籍地,且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的,本人可选择户籍地或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作为继续缴费地。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不在户籍地,且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确定继续缴费地后,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延缴手续,本人延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时,享受继续缴费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申请延缴: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湖州市区且在湖州市区缴费年限满十年的,本人可选择湖州市区或其户籍地作为继续延缴地。其中,如选择湖州市区为继续延缴地的,可参照湖州市区户籍人员办理延缴手续。
2.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湖州市区且在湖州市区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其户籍地为继续延缴地。
三、注意事项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随其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延长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延缴结束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一并结束。在湖州市区办理退休手续时,如基本医疗保险延缴仍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到龄时单位未申请办理延缴手续的,将视作自动放弃延缴处理,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来源:湖州人社
编辑:唐琪新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