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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缴纳的社保不算数?试用期无法提交落户申请?
关于试用期的问题也是一直困扰着很多同学,今天就来和大家详细讲解一下试用期的相关落户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了解完试用期的相关规定,我们来讲落户,如果在试用期内你的社保基数及报税收入也是符合要求的,那试用期也是可以提交申请的。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工资打八折。
你可以自行计算一下,如果八折后你的报税收入也是符合要求的,那么试用期算入累积期是完全OK的。
那为什么还会有规定试用期不能申请呢?
政策原文
第三条第二项第3款:
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政策原文中要求的是: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
看了最开始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了解到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般留学生申请上海户口,需要缴纳6个月社保或者12个月社保,即使是6个月的情况,那也是试用期结束刚好能提出申请的状态,所以社保基数及报税收入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用过分担心试用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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