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五险一金”?

作者简介:仵琼,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章字数:6600字,阅读时间约为17分钟。“五险一金”是我国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形式确保职工在困难时依然享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目前,“五险一金”制度对于保障缴费对象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弱有所扶、住有所居有着十分...

什么是“五险一金”?

  

作者简介:仵琼,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章字数:6600字,阅读时间约为17分钟。

  

  

“五险一金”是我国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形式确保职工在困难时依然享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目前,“五险一金”制度对于保障缴费对象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弱有所扶、住有所居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很多一二线城市“五险一金”的缴费年限甚至和购房、购车、入学、落户政策相挂钩,但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依然对“五险一金”存在诸多误解,比如“用人单位可以跟职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事实上,“五险一金”的缴费范围早已写入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亦是无效的。

  

“五险一金”的作用

  

“五险一金”中的“五险”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五险”的每个险种各司其职,分别对职工因年老、失业、工伤、生育、患病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等待遇,从而使职工在困难时依然具有基本的生活保障。简而言之,这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养老保险方面,职工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医疗保险方面,职工在患病时只需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保险方面,职工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的,可以在失业期间领取失业金。工伤保险方面,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领取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生育保险方面,职工生育时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并在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提高职工居住水平的住房保障制度。作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体,它不仅有利于促进职工基本住房消费、减轻职工住房消费支出,而且在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单位每月将按相同比例和金额进行匹配缴存,两部分资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因此,与商业贷款相比,住房公积金具有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低息、免税等互助性及福利性特征,而且在某些城市还有支付房租等作用。

  

  

“五险一金”的缴费范围、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很多上班族都会有个疑问,为什么到手工资是应发工资的“八折”、“七折”、甚至更少,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到手工资等于应发工资扣去“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例如,北京某公司员工小刘的社保缴费基数和公积金缴费基数都是1万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12%,那么小刘“五险”的个人部分为*10.2%+3=1023元,公积金个人部分为*12%=1200元。值得一提的是,社保个人部分和公积金个人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在小刘的案例中,仅对应发工资扣去“五险一金”后的7777元税前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83.31元。最后,小刘到手工资为7693.69元。“五险一金”单位部分的计算方式同理,为缴费基数乘以单位应当承受的缴费比例。我国各地缴纳“五险一金”的比例并不完全一致,下文仅对北京、上海、深圳三地“五险一金”的缴费范围、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进行介绍。

  

  

“五险”的缴费范围、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五险”的缴费范围。自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当为每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五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方面,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职工方面,无论本埠户口、外埠户口、城镇户口、农村户口,均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五险”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以职工工资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即通常所说的应发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且,除了在规定中明确不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是根据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来核定,具体计算方式一般是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但为了保障职工社保缴费的相对平衡性,大部分地区缴费基数设有上下限,一般为当地上年社平工资的300%和60%,也就是说如果职工的上年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平工资的60%,则按社平工资的60%来缴费;如果高于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则按社平工资的300%来缴纳费用。

  

  

“五险”的缴费比例。各地的缴费比例不尽相同,而且会进行阶段性调整。比如,2019年4月30日之前,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在出台《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后,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至16%。

  

  

“一金”的缴费范围、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一金”的缴费范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城镇户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无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是私企,只要属于以上强制范围内的单位的城镇户籍在职职工,均应由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存公积金。农业户籍的职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协商一致才可建立住房公积金。没有给农村户籍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若单位明确表示不同意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对单位进行处罚和追缴住房公积金。

  

  

“一金”的缴费基数。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应当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略有不同的地方是:(1)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公积金缴费基数下限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一致。以北京为例,二者缴存基数上限均是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是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下限则是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金”的缴费比例。(1)北京“一金”的缴费比例。北京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5%至12%。由各类缴存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5%至12%缴存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单位具体缴存比例。(2)上海“一金”的缴费比例。上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3)深圳“一金”的缴费比例。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五险一金的补缴

  

“五险”的补缴(1)北京社会保险的补缴

  

北京城镇户籍职工可以自1992年10月起补缴;外埠城镇户籍职工可以自1998年7月起补缴;本市、外埠农业户籍人员可以自2011年7月起补缴。用人单位主动申请补缴历年社会保险的,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社保征收职权移交税务之前,职工还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中心稽核部门投诉、举报。

  

依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99号)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为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2011年7月(不含7月)之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予以补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予以补偿的,职工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上海社会保险的补缴

  

上海城镇户籍职工,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可以自1993年1月1日起补缴;外埠城镇户籍职工,与属于上海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可以自2009年7月1日起补缴。外埠农业户籍职工可以自2011年7月起补缴。另外,外埠农业户籍职工,与属于上海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自2009年7月1日起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

  

(3)深圳社会保险的补缴

  

在深圳工作的职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迟缴、少缴和不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投诉、举报。需要提醒的是,深圳追缴社会保险具有时效限制。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即在法定的两年追诉时效内,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该员工可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后,该员工两年法定追诉时效内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但对超过两年追缴时效的养老保险欠费补缴,用人单位可以主动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无法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

  

“一金”的补缴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单位应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时间为1999年4月3日。如果用人单位在1999年4月3日后未为符合缴存资格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注意,此处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而不是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另外,与社会保险补缴争议略有不同,部分地区出现住房公积金补缴争议,单位可以和职工协商解决,足额补缴并非是唯一的解决办法。另外,按照现在住房公积金执行的政策,农业户籍的在职职工,是本着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双方协商自愿的原则,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险一金”常见五大疑问问题

  

职工可以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吗?不可以。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和职工会签订类似放弃缴纳社保、将社保费用补贴给个人的协议,但这些放弃社保的协议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然应当补缴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法》第二章至第六章亦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双方协议约定现金补偿,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职工证明自己在外地已经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另,如果用人单位以金钱形式向劳动者支付不上社保的补贴,后因劳动者投诉举报等原因又补缴社保的,用人单位有权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劳动者返还其支付的社保补贴。

  

  

案例:2016年2月,刘某入职北京某公司时签署了《关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之声明》,主要内容为:“本人自愿放弃在社保部门缴纳各项保险……由于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公司按照每月500元向刘某支付了2016年2月至2018年3月的社保补贴元。离职后,刘某到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用。公司在社保部门为刘某补缴了社会保险,同时承担了迟延缴纳社保的滞纳金一万余元。2018年10月,公司向法院起诉,一是要求刘某返还社保补助金,二是赔偿迟延缴纳社保的滞纳金.36元。法院认为,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但支付延迟缴纳社保的滞纳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故没有支持第二项请求。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按照较低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可以。实际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本上实现了“全民参保”,但仅有部分企业可以做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事实上,如何核定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同样具有强制要求。《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其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足额补缴。

  

住房公积金不是必须要缴纳的?城镇户籍职工应当缴纳住房公积金,农业户籍职工不是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部分企业认为只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却没有类似规定,加上“五险是法定的,一金不是法定的”传言,造成了此误解。实际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为城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另,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农业户籍职工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同意为农业户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是没有强制缴纳公积金义务的。

  

  

追缴“五险一金”的时效是两年?错误。两年时效出自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即违反劳动保障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进行了详细解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规定,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因此,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而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简言之,处罚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具有时效限制,追缴社会保险欠费没有时效限制。

  

  

仲裁委员会、法院可以处理补缴“五险一金”的诉求吗?不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补缴“五险一金”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应由社会保险征收部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处理,不属于仲裁委员会、法院管辖范围。追缴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是上述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职工应该向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征收部门申请强制追缴所欠保险费和公积金。

  

  

实务中,仲裁委员会、法院在调解处理劳动纠纷时常常打包处理,并在调解文书中写明“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双方的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造成用人单位误以为“五险一金”的争议也一并解决了。事实上,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无权处理补缴“五险一金”的职权,调解书的内容并不能排除职工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文字编辑:清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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