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上海居住证积分、落户朋友看过来,7月2日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布了相关数据(2021年7月1日起,本市人才引进政策中涉及“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事项,按元/月执行。)
不同倍数社保基数数据如下:
最低社保基数:5975元/月
0.8倍社保基数:8270.4元/月
1倍社保基数:元/月
1.3倍社保基数:.4元/月
1.5倍社保基数:元/月
2倍社保基数:元/月
3倍社保(封顶)基数:元/月
附历年社保基数倍数标准:
社保年份
上年平均工资(1倍)
最低社保缴纳基数
0.8倍基数
1.5倍基数
2倍基数
3倍基数
2008
2892
1735
2341
4338
5784
8676
2009
3292
1975
2634
4938
6584
9876
2010
3566
2140
2853
5349
7132
2011
3896
2338
3117
5844
7792
2012
4331
2599
3465
6497
8662
2013
4692
2815
3754
7038
9384
2014
5036
3022
4029
7554
2015
5451
3271
4361
8177
2016
5939
3563
4752
8909
2017
6504
3902
5204
9756
2018
7132
4279
5706
2019
8211
4927
6569
2020
9339
4927
7471
2021
5975
8270.4
拓展阅读:上海居住证积分120分不达标?这几个常见积分达标方案送给你
社保基数积分以上海社会平均工资为基准(上海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保即1倍社保)
对于新办、续办居住证积分来说,社保基数非常重要
如果不是用本科学历学位及以上新办、续办积分,社保基数多少关系到积分成败。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上海居住证积分查询:上海积分120分模拟器
用职称积分也有社保基数的要求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如果社保基数低于平均工资,职称积分无效,积分续办也有问题。
在此提醒:用职称积分,新办有社保基数的要求,续办也有要求,如果续办,社保基数不再满足1倍及以上,积分续办会不成功
职称和学历二选一积分,优先考虑用学历积分
1、居转户和人才引进
(1)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可以替代职称要求
(2)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3倍封顶社保科创人才可以缩短居住证年限要求
居转户社保参考标准如下:
申请上海居转户,需要符合下面条件之一,且受理部门收材料对社保缴费基数有一定要求,参考标准如下:
1、中级职称或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或技师(二级)渠道:需要符合市场化评价标准
参考标准:社保缴费基数累计时间的前3年不低于1倍社平,后4年累计36月达到1.3倍社平,且社保个税合理对应
2、两倍渠道:社保缴费基数累计时间的前3年高于1倍社平,后4年累计36月满足2倍或2倍以上社平,且社保个税合理对应
注:临港新片区工作此条要求降低为1倍社保;3、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级)渠道:最近2年社保缴费基数2倍以上社平,且社保个税合理对应
4、三倍科创渠道:社保缴费基数累计时间的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达到3倍社平,其余2年时间至少1倍以上社平,且社保个税合理对应。三倍科创人才可以缩短居住证社保年限要求至5年;远郊教育、岗位工作,也可以缩短至5年;另外在张江科学城、临港新片区工作可以缩短年限要求至3年或5年
(3)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百万纳税科创人才,可以直接落户。
上海落户工具:上海落户条件自动评测系统
2、留学生落户
留学生落户也有社保基数的要求,具体如下: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之一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