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一、补贴原则
1、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确定每年补贴的资金总额,实行总量调控。
2、申请的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曾购买过临港地区双定双限房或配套商品房,在临港地区无产权住房,且个人通过经临港管委会认定的代理租赁机构在临港主城区自行租房或申请租赁临港地区人才公寓。
3、采取先租赁后补贴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每次审批补贴时间为一年,按月度发放。申请人实际租期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租赁期限给予补贴。期满后可继续申请,人才租房补贴补贴时限累计不超过3年。
4、人才租房补贴实行“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方补贴。
5、坚持按人才业绩与贡献实施分类管理,注重市场主体对人才的评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