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申请人才引进落户?
答:1、在网上申请人才引进,填写资料时选择落户珠海。
申请路径①:个人/单位账号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首次使用请先注册)【首页】→【人事人才】→【人才引进】→【直接核准引进】→选择引进类型后【点击办理】;
申请路径②: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将区域切换为珠海市左边()右边,点击【切换区域和部门】后选择“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搜索栏输入“直接核准引进”进行查找→进入该事项后,点击【立即办理】,用个人/单位账号登录“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首次使用请先注册)进行申办。
2、人才引进申请经审核【同意引进】后,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打印《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在落户有效期内到珠海市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手续。
人才引进业务咨询电话:
0756-(市属)
0756-(横琴新区)
0756-(香洲区)
0756-(金湾区)
0756-、0756-(斗门区)
0756-(高新区)
落户业务咨询电话:0756-。
二、“落户人才公共户”申请指南
答:1、适用对象
市属企业在职员工。
2、实施条件和标准
办结人才引进手续,但无法按《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核准工作的通知》第七条顺序登记入户的人才。
3、受理机构、地址、咨询电话
受理机构: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香洲办事处;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大楼三楼;
咨询电话:0756-;
投诉电话:。
4、提交材料
(1)填写《落户人才公共户申请表》一式一份。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提供用人单位所属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不具备建立集体户口证明》。
(5)用人单位、申请人与受理机构签订的《户口挂靠协议书》(该协议书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上述(3)、(4)项材料90天内有效(以提交申请之日起为计算截点)。)
5、办理流程
(1)办结人才引进手续后,90天内提供上述办理材料到受理机构申请落户领取受理机构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再到受理机构所属派出所申请落户。
(2)凭派出所出具的《受理回执》到受理机构借出“人才公共户”集体户口簿再到受理机构所属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6、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7、政策依据
(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18〕11号)第五条。
(2)《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核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149号)第七条。
三、问:在珠海自有房产的可以申请新引进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吗?
答: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可以申请。但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房等)不能同时申请享受,已入住我市各级政府(管委会)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退出(租)后才能申请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享受补贴期满后,符合我市人才安居管理政策规定条件的,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
四、“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工作津贴”申报指南
答:1、适用对象
珠海工匠,是指在本市各类用人单位生产服务一线技术技能岗位,具有工匠精神、精湛技能、高超技艺的能工巧匠。
珠海特级工匠,是指在符合珠海工匠条件的基础上,技术技能达到同行业、同领域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能工巧匠。
2、实施条件和标准
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单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1年以上和参加社会保险;
(二)具有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同等技能水平;
(三)年工资总收入10万元以上;
(四)近5年内取得以下成绩之一的:
①获国际级、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名次;
②获珠海市技术能手、企业首席技师;
③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发掘整理和传授技术技能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④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项生产工作领域创新业绩突出,总结出独特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⑤具有出色的传承技艺,在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珠海特级工匠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同等技能水平;
(二)具有绝技绝活,体现引领作用,技术技能达到同行业、同领域领先水平;
(三)在本单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以上和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工资总收入20万元以上。
补贴标准: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分别享受10万元、60万元工作津贴。工作津贴分2年、5年期等额发放,每年发放一次(珠海特级工匠已享受珠海工匠工作津贴的,工作津贴相应扣减)。
3、受理机构、地址、咨询电话
受理机构:珠海市职业训练指导服务中心(市经办机构);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56号四楼;
咨询电话:0756-,0756-;
投诉电话:。
4、提交材料
(1)《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个人申请表》;
(2)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3)年收入达10万、20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或工资收入流水或社保缴费清单;
(4)国家职业资格证或企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明文件;
(5)近五年成绩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6)其他评审佐证材料(学历(学位)证书及主要成果、贡献的相关证明等)。
5、办理流程
(一)珠海工匠企业自评
(1)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单位,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选择“单位用户登录”,登录后点击人事人才模块,选择“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管理”菜单中的“珠海工匠自评信息登记”,于每年公布的申报时间内提出企业自评申请。
(2)下达名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需求状况,综合考虑企业规模、技能人才队伍、经营状况和上年度销售收入与税收贡献等因素,向自评企业下达珠海工匠自评名额。
(3)方案报备
自评名额下达后,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报备自评工作方案。
(4)上报自评推荐人选
自评企业按照自评工作方案组织评审(直接申请珠海特级工匠评审的在职职工,必须经企业同意,且不能参加企业自评珠海工匠)。拟定珠海工匠人选名单在本单位公示5天后,在网上服务平台录入珠海工匠企业自评人选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名单(与系统录入一致,盖公章),连同拟定人选的相关资料(盖章)报送经办机构。
(二)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个人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申请人,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选择“个人用户登录”,登录后点击人事人才模块,选择“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管理”菜单填写信息,上传“申报条件”规定的相关辅证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推荐
所在单位按《实施办法》要求,通过“单位用户”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对本单位员工提交的珠海工匠或特级工匠申报的审核、公示(在本单位公示5天),并加具推荐意见,提交审核结果。纸质版资料(表格通过系统导出打印,辅证材料须与系统上传资料一致)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经办机构。
6、办理时限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7、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珠海工匠培育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8〕283号)。
五、“珠海首席技师奖励金”申报指南
答:1、适用对象
企业首席技师,是指企业自主评聘,在生产技术技能领域发挥带头作用且具有首席引领地位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2、实施条件和标准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推荐认定珠海首席技师:
(一)建立了完善的首席技师制度,为首席技师发挥作用提供资金、场地、设备、设施、人员等方面的支持和激励;
(二)企业首席技师在传承和发扬新技术新工艺、带领团队解决企业生产实际问题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成效显著,在本职业(工种)示范带动作用突出;
(三)企业首席技师具有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本企业认可的同等技能水平;
(四)聘任的企业首席技师在本企业工作满1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企业自主评聘的首席技师首次被认定为珠海首席技师的,对所在企业奖励30万元。奖励金分3年期发放,首期发放20万元,每年经年度评估达标的发放5万元。
次年起,每年企业自主评聘的首席技师被认定为珠海首席技师的,当年一次性向所在企业发放10万元奖励金。
奖励金用于发放珠海首席技师工作津贴(每人不超过5万元,由企业自主发放,原则上在聘任期内发完),以及企业首席技师技术攻关、带徒传艺和培训、激励等方面。
同一企业当年只奖励一次;同一职业(工种)被认定为珠海首席技师的,不重复奖励。
3、受理机构、地址、咨询电话
受理机构:珠海市职业训练指导服务中心(市经办机构);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56号四楼;
咨询电话:0756-,0756-;
投诉电话:。
4、提交材料
(1)《珠海首席技师推荐表》(系统导出,盖公章,用A4纸双面打印);
(2)企业首席技师制度(A4纸双面打印);
(3)《企业首席技师个人信息表》(系统导出,盖公章,用A4纸双面打印);
(4)首席技师个人佐证材料(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
①身份证明材料;
②职业能力证明材料;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企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明文件;
③成绩证明材料;
A.传承发扬新技术新工艺的情况报告及佐证材料;
B.带团队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的情况报告及佐证材料;
C.带徒传技的情况报告及佐证材料;
D.在本职业(工种)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情况报告及佐证材料;
(5)其他评审佐证材料。如学历(学位)证书或在一线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等其他相关证明。
5、办理流程
企业推荐认定珠海首席技师,可登录(单位用户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登录后路径为“人事人才—高技能人才—珠海首席技师”,进入界面后按要求填报“企业信息”、“建立首席技师制度情况”,被推荐首席技师个人情况,上传相关辅证材料全部完成才可点击“提交”,受理通过后,系统导出并打印《珠海首席技师推荐表》《企业首席技师个人信息表》(盖公章),连同辅证材料复印件(盖公章,带原件备查)提交至市经办机构。
6、办理时限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7、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珠海市支持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8〕284号)。
六、“珠海市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资助金”申报指南
答:1、适用对象
技能大师工作室,是指技能大师依托本市企业、职业(技工)院校、高等院校、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配备技术技能骨干组建的,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攻关创新等工作的场所。
技师工作站,是指以本市企业、职业(技工)院校为主要载体,以企业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为团队组建,开展技能人才培养、技术攻关创新等工作平台,以及开展职业培训、教师实践、研修的基地。
2、实施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工作室、工作站:
(一)申请认定工作室的,申请单位应与技能大师签订不少于2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申请认定工作站的,应具备3名以上企业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或技师,并签订不少于2年的劳动合同;
(二)有专用工作场所,工作场所符合申请单位安全规范要求;
(三)工作室、工作站配备相关的设施设备,有保障工作室、工作站正常运作的工作经费;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工作目标、措施。
已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技师工作站的,直接认定为工作室、工作站。
技能大师,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高技能人才或能工巧匠:
(一)获中华技能大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政府特殊津贴、技术能手等荣誉,或者获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的高技能人才;
(二)在科研、生产中创新创优、攻克难关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珠海工匠、珠海首席技师;
(三)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革新成果,或同行业公认的先进工艺或操作法的高技能人才;
(四)具有某项绝技绝活,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并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的能工巧匠。
企业首席技师是指企业自主认定的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技师,或具有同等技能水平的高技能人才。
认定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市级技师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以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为导向,坚持客观、公开、公平的原则,突出“技能为主、社会认可”。
补贴标准:
被认定为工作室、工作站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技师工作站,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资助金分5年期发放,首期分别发放30万元、10万元,每年经年度评估达标的发放5万元。
3、受理机构、地址、咨询电话
受理机构:珠海市职业训练指导服务中心(市经办机构);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56号四楼;
咨询电话:0756-,0756-;
投诉电话:。
4、提交材料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
(1)《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申请表》(系统导出,盖公章,用A4纸双面打印);
(2)身份证明;
(3)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
(4)符合技能大师的资格条件材料(参考本文件第四条技能大师应满足的条件);
(5)工作场所材料证明材料:平面图及面积、消防安全证明;
(6)设备设施清单;
(7)配备技术人员清单及相关资格(身份证、学历、职业资格或职称等技能水平证书)辅证材料(仅认定工作室需要提供);
(8)有工作经费保障的证明;
(9)完善的管理制度;
(10)明确的工作目标及工作措施;
(11)其他认定材料。
(二)技师工作站
(1)《市级技师工作站认定申请表》(系统导出,盖公
章,用A4纸双面打印);
(2)建站技师清单(不少于3人);
(3)每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材料;
(4)具备技师及以上技能水平的证明材料;
(5)工作场所材料证明材料:平面图及面积、消防安全证明;
(6)设备设施清单;
(7)有工作经费保障的证明;
(8)完善的管理制度;
(9)明确的工作目标及工作措施;
(10)其他认定材料。
5、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登录(单位用户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进入“人事人才—高技能人才—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认定申报”界面后,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完成相关辅证材料(原件备查)上传后,点击“提交”。
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通过系统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直接认定申请函和相关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技师工作站的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6、办理时限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7、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工作站认定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8〕2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