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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省市人才引进户口受理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
(2)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3)《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适用范围
在上海区域内注册,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港奥台投资、联营、私营),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本区的分支机构,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以上。
受理条件
(1)人才引进户籍受理条件
a.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符合本年度专业人才开发目录的,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才(已婚人才,夫妻双方必须同时符合该项规定,其子女可随迁)。
b.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的人才
c.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d.本市紧缺、急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副高职称满3年)
e、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才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受理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特殊才能,身体健康,在沪工作单位同意,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国内人员;
(2)大专学历35岁以下,工资2000元/月(以上);
(3)大专学历,35岁以上,及大专以下学历,另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