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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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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日,李某正式入职服装公司从事检验员工作,双方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每月工资于次月25日前发放。2019年3月25日,李某因对2019年2月少发300元的工资产生异议,遂与公司发生争执。此后,李某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3天。公司通过电话方式联系李某询问缺勤原因,李某告知要等公司给他补足工资后再回单位上班。李某想咨询: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员工可以此为由离岗吗?
解答
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员工不可以此为由擅自离岗。李某应在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要求公司及时纠错,尽快补发少发的劳动报酬,或是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请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少发的劳动报酬,但不能以此为由擅自离岗。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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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一员工,从青岛总部调至上海工作,在上海属于首次缴纳社保,请问他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按青岛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还是按上海新入职第一个月的月工资来计算呢?
解答
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首次参加工作或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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