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2、夫妻一方行陵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档中戚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培拿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