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实施意见
(普人社规范〔2018〕2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等文件精神,立足国家战略和上海部署,全力推进区域创新发展,把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为普陀“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结合我区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我区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二、扶持范围
扶持对象所在企业需满足如下条件: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企业。
三、扶持办法
(一)强化市场导向的人才激励机制
按上一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给予企业人才(团队)奖励。
1、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企业
(1)给予企业1名主要经营者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2)给予企业其他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3)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个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名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期限2年。
2、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1)给予企业1名主要经营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2)给予企业其他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合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3)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个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名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期限2年。
3、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
(1)给予企业1名主要经营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给予企业其他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3)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个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名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期限2年。
4、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
(1)给予企业1名主要经营者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给予企业其他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合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3)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个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名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期限2年。
5、对区域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其管理团队3-48万元的奖励。
6、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企业,视情给予奖励。
(二)实施高精尖导向的人才引进政策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发展需要面向全球广泛吸纳人才,对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精尖”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须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并按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给予奖励。
1、引进和培育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等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引进和培育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等,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引进和培育上海“千人计划”人选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完善区域发展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
探索多层次的人才培养开发模式,造就一支具有区域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1、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上海市科技功臣的人才,按国家或市级奖励给予40%资金匹配;对获得上海市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人才给予30%资金匹配。
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给予5-20万元的奖励。
3、对企业新组建国家级实验室,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人才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资助;对企业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给予3万元一次性专项资助。
4、获得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配套资助;市级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给予5万元配套资助;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高技能人才,给予100%资金匹配。
(四)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服务体系
为激励各层次人才立足普陀发展,提升人才服务水平,妥善解决人才医疗、子女教育需求,营造良好的引才、留才环境。
1、积极推荐区域高层次人才参评国家和上海市各类人才培养计划,有针对性地提供咨询及服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2、在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户籍、人才引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等方面为人才提供一站式、便捷性、针对性的服务。
3、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人才制度,深化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区投促分中心人才服务工作站、重点企业HR沙龙等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才服务流程,提高人才服务效能。
4、根据区内教育资源总体情况,为人才子女提供相关入学、转学政策的指导,开辟绿色通道。
5、提高人才医疗服务水平,发放人才医疗保障服务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为人才提供医疗保障。
四、附则
1、用人单位应对享受政策的人才加强管理。区人社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绩效评估,并会同审计部门对相关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2、扶持对象享受我区相关政策时,先享受人才政策后享受产业政策,且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以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
3、本意见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与我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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