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保新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现就2017年本市居民医保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关于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一)2017年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维持2017年标准不变,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

上海市社保新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现就2017年本市居民医保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17年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维持2017年标准不变,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50元。

  

(二)2017年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2017年标准不变,具体为: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60-69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每人每年90元。

  

二、关于医保待遇

  

2017年,本市居民医保待遇保持不变。

  

三、其他事项

  

(一)2017年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的个人缴费标准按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

  

(二)2017年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暂维持上年办法,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参照2017年居民医保的50%执行。

  

(三)2017年度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2017年10月至12月。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中,本通知规定的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和医保待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经本站整理和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和参考,不做商用,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不拥有所有权。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站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转@)

相关推荐

推荐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