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毕业工作的小伙伴,对于社保了解多少呢?社保又该怎么缴呢?
社会保险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
职工个人缴纳部分是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
社保费用不是随意缴纳的,要根据个人月缴费基数和缴纳比例来确定每月需缴纳的金额。
社保缴费基数是根据员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的。
如果您首次参加工作或者变动了工作单位,进单位首月工作满全月,月缴费基数按照首月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如果进单位首月工作未满全月,月缴费基数按照当月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但次月起单位仍应按照职工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并进行调整,在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首月也可以按照全月的工资性收入作为月缴费基数。
需要注意的是,社保缴费基数有上、下限,高于本市目前缴费基数上限的,高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根据基数下限缴费。
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规定比例缴费,本市缴纳比例为: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总共10.5%。这只是个人缴纳部分的比例,单位还要另外缴纳单位承担的部分。
目前,本市单位缴纳社保费的比例为:养老保险16%;医疗保险10.5%;失业保险0.5%;工伤保险基准费率0.16%-1.52%(本市工伤保险费率实行基准费率与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办法,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试用期也属于合同期的一个部分。用人单位试用期间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试用合格后再缴,是违法的。如果劳动者不熟知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或者为了急于得到一份工作而忍气吞声,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对企业来说,不为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保,看似眼下是省了一笔社保费用,但这种做法却是违法的。试用期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不仅损害了员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企业也将承担相应的左边法律右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