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的社保中断后,医保卡的功能自中断缴费之日起会被“冻结”,但系统数据和缴费年限不会清零;
2、只要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可以续缴医保,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时间合并计算(连续缴费),超过3个月的,只能重新参保;
3、在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不是上海的前提下,根据(沪府发〔2012〕12号)文件第5条的规定,社保中断对当事人的户口迁移会有影响(需要连续缴费满7年)并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才能申请迁入户口;
4、建议当事人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社保卡等,具体咨询参保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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