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上海怎么办?
根据2011年6月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有的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即:外来从业人员,凡根据国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申领基本手续。
那么,离开上海社保怎么办?
养老保险转移办法
小编表示,外来从业人员离开上海市的,可根据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
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转移办法
金投小编介绍,根据《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原则上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并办理。来源:金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