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

上海市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是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等条件的可以申请,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人限领一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

上海市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

  

上海市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是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等条件的可以申请,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人限领一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第七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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