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保外转具体类型和流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般账户)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
1、申请人可于停止缴费后的次月,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至原本市最后参保单位所属区(县)社保中心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如委托他人代办,另需携带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向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并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临时账户)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
三、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首次在本市参保缴费的,应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1、申请人可于停止缴费后的次月,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向原本市最后参保单位所属区(县)社保中心提出转移申请,并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2、如委托他人代办,另需携带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四、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转移资金方法:
1、个人账户部分与统筹基金(单位缴费)部分全部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本市转移至外省市手续。向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关系转入申请。
2、个人完成上述程序即可。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将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寄至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而市医保中心在收到《联系函》,并同时确认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出后,将生成《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寄往参保人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在本市有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将进行清算后一并划转。
扩展资料: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