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网·最新报道】2016年1月1日,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将正式实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符合条件的新生儿登记缴费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已核定为本市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无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细则中指出,参保人员按照登记缴费期次年末的实际年龄的缴费标准缴费;已核定为本市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无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而参保人员在登记缴费期内提出退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退还本人;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费、退保手续。
参保人员在集中登记缴费期内完成缴费的,可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享受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从享受之日起将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符合条件的新生儿登记缴费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符合条件的新报入本市户籍人员、新达到《上海市居住证》标准积分人员的配偶和子女、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登记缴费完成的次月1日起享受。
细则中还指出,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外的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在本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门诊就医,如需要转诊治疗的,在办理转诊手续后可到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一次转院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限一所,有效期为3个月。超出3个月后需继续转院的,参保人员应当到本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重新办理转院手续。
对于零星报销的处理问题,细则中规定,参保人员在外省市长期居住的,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后,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申请报销。参保人员在本市因院前急救、就医凭证报损、报失期间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事后可凭有关资料向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报销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李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