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上海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上海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老家社保计入养老保险的总体缴费年限。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参保人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
将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
将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
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