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的配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并且稳定就业并且参保社保达到入户要求的前提下,夫妻投靠迁入户口的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育证明、房屋产权登记证(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113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五)合理确定海口市、三亚市的落户条件。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